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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域名纠纷管辖权问题
www.110.com 2010-08-02 10:55

  关于域名纠纷管辖权问题

  域名是因特网上用户在网络中的名称和地位。域名具有技术性和标识性两方面的功能 。技术功能是指域名在网络上的地位,识别功能是指域名注册人在因特网上代表自己的 标志。传统管辖权理论认为,不论是国际私法中的管辖权还是国内民事纠纷管辖,都有 一个管辖基础。管辖权基础就是指一个国家的法院有权审理民商案件的根据。根据传统 的司法管辖理论和实践,这些基础或者根据,一是以地域为基础,二是以当事人国籍为 基础,三是合同纠纷以当事人意志为基础。总之,当事人的住所、国籍、财产、行为、 意志及其他事实都可以成为某国法院对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或者某个法院对某一民事案 件管辖的基础。

  2001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是我国关于域名纠纷的最新、最具体的法 律规定。《解释》第2条对域名纠纷的管辖作了规定,即,“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 ,由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涉及域名纠纷依民诉法第四编的 规定确定管辖。”第2条还规定:“涉外域名案件包括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无 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国际组织,或者域名注册地在外国的域名纠纷案件。”

  在庭审中,被告也引用《解释》第二条,但他认为本案是涉外案件,原因是国际顶级 域名的资源管理商在美国。显然,被告将域名注册地和域名管理商所在地两个不同的概 念混为一谈。在本案中,原告为中国企业,被告是中国籍人,被告通过北京某科技发展 公司在网上注册,即域名注册地在北京,被告拍卖域名的行为也发生在中国。所以,本 案不具有涉外性质,本案适用该司法解释,并由被告李某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假设本案具有涉外性质,依据民诉法第四编第243条规定,侵权行为发生地的法院也可 以受理,那么,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然有管辖权。

  被告还提出,国际顶级域名应当根据ICANN指定的4家专门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强制性 的规则来解决,或者根据中国参加的两个关于域名的国际公约的规定来处理。此理论无 法律和事实来支持,不能成立。事实上,解决域名争议主要有当事人直接协商、调解、 仲裁、诉讼和域名争议解决中心裁决等五种途径。在这五种途径中,当事人可以自由选 择,至今未有哪国法律或国际公约限制此类纠纷必须采取哪种途径解决。ICANN制定的 《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只是一部供民间组织解决域名纠纷的一般性规则。4家专 门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的处理结果不具有法律强制性,该规则进一步规定,在统一域名 纠纷处理程序开始之前或结束之后,投诉人或被投诉人都可以将纠纷提交有管辖权的法 院处理。在2000年上海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诉济南开发区梦幻多媒体网络技术开发中心 www.eastday.com、www.eastday.com.cn不正当竞争案中,可以发现国际顶级域名当然 可以由中国法院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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