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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经济及其法律规制
www.110.com 2010-08-02 10:55

  域名经济及其法律规制

  作者:胡钢

  一般而言,域名( DOMAIN NAME),只是表征登录到互联网的用户主机所在位置的一组字母数字串,如WWW.ABCDE.COM等,是互联网底层技术的必然的产物。但随着网络经济向传统经济的全面冲击,域名本身的经济价值日见彰显,相伴随的域名注册、交易及配套行为的全球总经济规模已超过10亿美圆,且呈现指数增长态势。

  事实表明,域名经济已经浮出海面,正喷薄而出,这在网络经济哀鸿遍野的今天显得尤为突出。

  同时,域名经济的法律规范也成为全人类共同面对的崭新课题。

  本文拟就上述问题做一粗浅分析,以求教于专家与前辈。

  1、 浮现中的域名经济 从域名技术的确立与应用到今天只有短短数年时间,但域名经济已经呈现出其特有的大规模的高速增长态势。域名的经济现象可概括为域名注册空前活跃、域名交易日见繁荣、配套活动快速跟进等特点。

  1.1、域名注册空前活跃

  根据美国INTERNAME公司的一项域名调查,全球互联网域名数量在过去一年中呈快速增长态势,2000年的域名数量是1999年的两倍多,从916万上升到2148万个。其中,以".COM"、".NET"和".ORG"结尾的域名的数量均在过去一年中上升到了原来的三倍多。这显然得益于全球网络经济颠覆性的冲击力。现在,全球各类域名注册总量已经接近4000万,且增速不减。

  在我国,根据新网(CHINADNS)的调查,仅截止到2000年6月30日,我国国际域名注册总量已增至477900个,比第一季度增加了近2倍,增长速度之块,令人鼓舞。而在2000年11月CNNIC、 NSI及I-DNS相继推出中文域名后,各类中文域名的的注册量已经超过100万个,大有"火爆"之势。这表明国家启动的"政府上网工程"及"企业上网工程"已初见成效。可以预见,随着我国正式加入世贸组织,我国域名注册的形势会更为乐观。

  在域名注册服务商方面,根据最新调查,我国现在已经有近1000家网站提供域名注册服务。其中以中国万网、精通科技、信海科技、东方通讯等为代表的专业域名注册公司在2000年更是业务突飞猛进,一举打破网络经济整体低迷的困扰,高擎赢利的大旗。

  1.2、域名交易日见繁荣

  据不完全 统计,现在仅在美国就有超过1000家专业域名中介或拍卖网站,经营着数以百万计的域名;其他通用中介网站也时常可见域名的报价。号称全球最大域名交易网站的 GREATDOMAINS.COM陈列着超过500,000 个域名供交易,平均价格为15,000美圆。其中已成交的最贵域名为BUSINESS.COM,价格为7,500,000美圆,ALTAVISTA.COM 为3,300,000美圆, LOAN.COM为3,000,000美圆等。

  在我国,从事域名交易或转让的网站已经有30家,以易名网、易域网为代表的专业域名交易网站正在勃兴,WWW.CNBUILDING.COM就在不久前以 3,5000元成交;著名的嘉德拍卖公司和雅宝公司也推出了域名拍卖专场。其他拍卖网站也常见域名的倩影。

  需要说明的是,".CN"项下的域名暂时还不能转让,但CNNIC已经决定将推出开放政策,"允许域名转让,发挥域名资源的价值"。

  1.3、配套活动快速跟进

  与

域名注册与交易相配套的其他中介服务,如资产评估、创意推广、法律服务等活动,也随着域名经济的繁荣而快速跟进,并日益显示其不可或缺的价值。

  尽管现在尚未见到有关域名资产评估的业务标准和现实案例,但域名所具有的同商标相类似的无形资产的属性已成为各方共识。虽然一些评估方法在域名方面很难应用,但现行市价法无疑是可资借鉴的,毕竟市场是公正的。域名作为网络时代企业识别系统(CIS)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创意推广已经拥有巨大的市场潜力。

  由于域名涉及与传统的商标、商号、企业名称、姓名乃至广告语的冲突,相关法律纠纷层出不穷,仅在美国就有数千起,在我国则已有数十起,且案件规模、数量快速增长,还往往涉及国际纠纷,这无疑开辟了全新的法律服务领域。

  事实已清楚地表明, 一个巨大且高速成长的以域名的注册、转让及配套活动等为主要形式的域名经济正在全球浮现。域名经济已成为网络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并日益显现其独立的个性与价值。

  由于域名的唯一性、识别性和资源稀缺性,内涵深刻、简明易记的域名正以几何级数增值(www. BUSINESS.COM 便在三年内增值50倍);而伴随着网络经济的飞速发展,域名的社会需求日益扩大。我们有理由相信:域名经济的未来阳光灿烂。

  2、 域名经济浅析

  域名经济分析离不开域名的技术经济特征,也离不开传统意义上的经济理论。

  2.1、域名的技术特性

  域名( DOMAIN NAME),是表征登录到互联网的用户主机所在位置的一组字母数字串,是推动互联网进步的重要工具,是互联网底层技术的必然的产物。

  域名具有唯一性、专有性、识别性、无形性、全球性和稀缺性等特性。

  唯一性:任何一个域名都是唯一的,不可重复的。

  专有性:任何一个域名仅属于该域名登记者,为其专有,具有排他性。

  识别性:任何一个域名都是域名登记者在互联网上的识别标记,这也正是域名的功能性。

  无形性:域名存在于虚拟世界,无法物理性接触。

  全球性:由于互联网的全球性,域名的全球性也就是很自然的。

  稀缺性:由于记忆力的限制,普通人对域名长度的容忍程度是有限的;而在有限长度内 域名所含的字母数字组合是有限的;具有真实表面含义的组合日益稀少(据统计,权威的《韦氏辞典》中98%的英语词汇已被注册为域名)。尽管ICANN已经推出新的顶级域名,但人们对以".COM"为代表的顶级域名 和使用本国语言的域名的偏爱未有些许退减。这些都造成了可用域名的稀缺。

  2.2、域名经济学浅析

  域名是一种资源,其配置自然遵从经济学的基本规律。

  域名经济可定义为基于域名的一切经济活动的总和。

  域名经济学则可定义为研究在各种可供选择的使用方式中配置域名资源,以满足人类发展基于网络的电子商务需求的一门科学。域名的经济特性

  域名,作为一种资源,是稀缺的、非零价格的。

  域名的需求与供给具有非均衡性。

  域名市场为完全竞争的、开放的全球化市场。

  域名交易的主要形式为域名的转让、许可、合作等。

  域名交易双方都须进行时间选择与风险决策的全盘考量。

  域名经济的主体包括域名注册

管理机构、注册人、注册代理商、交易中介商等,同时还涉及相应的资产评估机构、创意推广商、律师等。

  域名经济的主要活动包括注册、交易及相关配套行为。

  域名经济是网络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基本层。

  3、域名经济的法律规范

  任何经济都无法规避法律的规范,源于虚拟世界的域名经济同样如此。基于现有的法律环境,域名经济应至少受到民法、商法、知识产权法等法律的规制。

  尽管依据现有域名登记规则,任何个人或组织都可自由登记并享有 ".COM"、".NET"等项下的国际顶级域名,只须履行必要的登记手续并交纳相关登记费即可;其使用、转让等亦无严格限制。然而,自由总是相对的。上文域名中的"ABCDE"部分(即注册者的创造性部分)就常常引发法律争议,主要涉及到民法中的姓名权等、知识产权法中的商标权、商号权、地理标志权、产品及服务种类名称权、著作权等。另外,域名交易又离不开商法的调控;域名交易与侵权的全球化又会涉及到国际法冲突等。

  3.1、域名的法律定位

  域名的法律定位是十分困难的,目前尚无定论。下面选取几种有代表性的意见。

  由于域名可为登记者创造无限的商机,从而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域名已形成一种无形财产权。

  由于域名源于注册者的创造性智力活动,特别是在域名的选择编排方面对独创性、简明性、内涵性的不懈追求,域名构成一种智力成果。

  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对"知识产权"的定义,域名符合"一切其他来自工业、科学、及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利",构成一种知识产权。

  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的有关规定,域名因其鲜明的标识性而符合"其他商业标记有关的权利",构成一种特殊的商业标记权。

  域名在其注册成功之时就已蕴藏了特定的商业信誉或/与商品信誉,并会在良好的使用与维护中强化,这就决定了域名又具有一定的商誉性。

  无论上述意见何种更为精当,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那就是域名具有经济性,在法律上构成一种民事权利;相关权利人享有相应民事权益。

  3.2、域名所有权人的法律保护

  作为域名经济主体中最大的群体,域名所有权人的利益保护无疑是极其重要的,又是被长期忽视的。 3.2.1、民法保护

  域名作为无形财产或智力成果都理所当然地受到民法的保护。 我国《民法通则》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这就是说,域名只要是合法取得且未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即受法律保护。具体的说,域名所有权人对其拥有的域名可依法进行持有、建立并经营相关网站或网页、获取经济利益、放弃、闲置、捐赠、转让、许可、合作等活动。任何非法干预都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权利人有权获得行政、司法救济。

  3.2.2、知识产权法的保护。

  前文已论述了域名的知识产权性,域名作为一类新兴的知识产权,适用知识产权法一般原则。域名是一种专有权,权利人垄断这种权利并受法律保护;权利人以外的第三人不得侵犯这种权利,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享有或使用该项权利;权利人对这种权利可以自己行使,也可转让他人行使,并从中收取报酬;域名权在法定期限内发生效力,它以注册而产生,以续展(按期办理继续注册的手续,并缴纳相关费用)而延续,以不续展而消灭(任何其他个人

或组织均可依"先到先有"原则享有之)。

  须特别说明的是,域名不具有一般知识产权的严格地域性,而具有全球性,一般可依属地原则或属人原则处理涉及域外的相关法律争议。

  3.3、在先权利人的法律保护

  在先权利人的法律保护在2000年被推到了极致。

  在先权利是指在某一个域名注册生效日前已对该域名中间的识别部分(即前例中的"ABCDE"部分)享有法定权利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其中,域名与商标因其共同的识别性而引发了大量的法律冲突,覆盖范围涉及众多著名厂商及其驰名商标。真可谓"你方唱罢我登场"。

  司法实践中,法官往往依据民法、商标法、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专门法而将天平倾向在先权利人。同时,在先权利人往往具有强大的政经优势,对有关域名政策与法律的制定具有巨大的游说力量。ICANN于1999年底通过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及美国的《反域名抢注消费者保护法》就是明证。

  在我国,现行域名规范性文件主要是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该文件体现了较为浓重的政府监管的意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00年8月15日发布的《关于审理因域名注册使用而引起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若干指导意见》则主要参考了ICANN及美国的法律,具有鲜明的时代特性。2000年11月1日,CNNIC发布了《中文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试行)》,并授权CIETAC作为我国国内第一家中文域名争议解决机构。2001年7月17日,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该司法解释自2001年7月24日起施行。这标志着中国域名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

  从目前的司法与仲裁案例分析,驰名商标权基本获得了有效的保护。在某些个案中,跨国公司获得的更多。同时,域名的保护范围也从驰名商标,发展到名人的姓名、名作的标题等。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在我国,域名注册的预先审查制及预留制曾风行一时,其负面作用不容忽视。

  笔者认为,在先权利人的法律保护 无疑是十分重要的,但也有一个利益平衡问题。这需要进行精确的政策法律和技术评判。

  3.4、域名交易的商法保护

  域名交易主要受《合同法》的调整,尽管《合同法》分则部分未具体规定域名交易,但其总则部分的内容仍适用。同时,还可参照《商标法》中有关商标转让和使用许可的内容。

  域名交易的主要形式 主要有转让、许可、合作等。

  转让:作为域名原注册者的转让人将其所有的注册域名的所有权有偿让渡于受让人。转让后,转让人丧失原注册域名并获取转让费;受让人获得该注册域名,并应先行支付转让费。此种交易形式最为常见。

  许可:作为域名原注册者的许可人将其所有的注册域名的使用权有偿授予被许可人。许可后,许可人仍保留该域名的所有权,但丧失了该域名的使用权,并获取使用费;被许可人获得该域名的使用权,并应支付使用费。

  合作:域名注册者以其所有的域名作为无形资产投入与他人合作经营,以获取投资回报的方式。

  依《合同法》的规定,域名交易合同可分为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和其他形式

  其中"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

形式。"也就是说,网络环境下的 电子邮件形成的合同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域名合同的主要内容 也离不开《合同法》所规定的8类条款。其签订与履行也离不开《合同法》的约束。任何一方违约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简之,域名经济及其法律规范是十分新鲜复杂的课题,但客观实践又要求我们必须认真面对。但有一点是肯定的:域名经济离不开法律的保障与制约,这样才能确保中国的域名经济健康繁荣。同时,域名法律规制必须考虑相关国际惯例。这不仅是域名的技术特性所决定的,也是中国加入WTO后应秉持的基本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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