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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商标权滥用的法律
www.110.com 2010-08-02 10:55

  限制商标权滥用的法律

  域名是科技发展的新产物,域名纠纷也因域名的无界性而从一国扩展至全世界,其法律适用问题在国际私法和非国际私法的范围内都存在。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域名所有人和商标权人的纠纷。

  与域名相比,各国在商标标识方面较早就达成了共识。在商标的国际统一立法中出现过对商标一句话定义:“商标是指用来将一个企业的商品与其他企业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22而域名只起到地址的作用,它不依附特定商品,也非必然的与特定的商品相联系,因此没有侵害他人商品的基础;网页既非商品也非服务,不属于商标法调整的范围;域名与商标名称对应关系引起的保护不能。任何标识,如果脱离了商品,充其量也只有美学上或版权法上的意义,它是无法成为商标也无法获得商标法的保护的,当然它也无法侵犯别人的商标权,或者说它对商标存在侵权不能。

  商标的自我约束功能要求商标必须依附于商品。商标不仅是商品的标识,同时也是商品质量的反映。商标权是专用权,权利义务的对等性要求商标权人有权许可别人使用自己的商标,但同时必须对被许可人的商品或服务的品质进行控制和管理。我国商标法第26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域名作为网络地址标识,只能由字符组成,既不能标识于商品上,也不能被替换。商标却可以是图形、文字或图形和文字的组合形成。商标权人可以禁止他人使用与其相类似的标志,但是否可以禁止别人使用本身就不具有特别意义的文字呢?事实上,商标不同于版权,商标仅仅是为了保护商标权人的信誉而授权禁止将别人的商品当自己的来出售而已,当标识的使用方式并非为了欺骗大众是,也就无须对文字用于告知事实做出限制了。

  我国《商标法》第1条也规定:“商标法调整经营领域中的商标关系,不调整其他领域的关系。”网络技术催生出电子商务,域名的标识性和对网页的依附使域名存在侵犯商标权的可能。当经验者 设立网页宣传自己的产品、服务可以被视为等同于开设橱窗、展览会。在这种情况下若域名自身的文字符号含有对被侵权商标的文字映射使用,限制域名的继续使用才显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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