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未成年人保护法
>
学校保护
>
受教育权
www.110.com
2010-07-23 10:54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
上一篇:
活动安全
下一篇:
学校保护
最新文章
·
关于幼儿园教育
·
工读教育
·
学校安全
·
禁止体罚
·
活动安全
·
受教育权
·
学校保护
·
我们拿什么保证孩子的未来?
·
安全教育只是给孩子们画的大饼?
推荐文章
婚姻家庭
劳动纠纷
交通事故
医疗事故
民事诉讼
土地管理
拆迁安置
专利法
购房指南
知识产权
招标投标
合同纠纷
征地补偿
房产纠纷
刑事诉讼
公司法律
商标法
民法
著作权法
损害赔偿
继承法
收养法
物权法
破产法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