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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抵押权的注意事项
www.110.com 2010-07-10 23:16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十至二十四条对此作了详细规定,现分述如下:
  (一)同一房地产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
  首先,抵押人应当将已经设定过的抵押情况告知抵押权人,这种告知应该是书面的而非口头的,并应在抵押合同中体现出来。其次,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也就是说,抵押物的价值必须大于债权的金额。至于大于多少应该包括处分抵押物所应能预见的各种费用为妥。若同一抵押物上设有两个抵押权,则后一个抵押权的担保的债务的履行期限不得早于前一个抵押权所担保的债务履行期限。再次,如果设定抵押之后还有余额,还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余额部分。
  (二)两宗以上房地产设定同一抵押权的
  两宗以上包括两宗,可以多宗,没有上限。两宗以上房地产担保同一债务履行,则在法律上视为同一抵押房地产,承担连带的担保责任。其承担的共同担保义务不可分割。如果在抵押合同中有清偿债务先后顺序的约定,那又另当别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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