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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共同共有
www.110.com 2010-07-10 21:38

共同共有是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一种重要的财产所有权制度,尤其是在个人合伙及家庭财产制度中占有非常突出而重要的法律地位。如何正确理解共同共有的法律概念和共同共有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共同共有关系终止后共有物分割问题,成为理论界乃至实务界普遍关注的重要问题。
一、共同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一)共同共有的概念
共同共有的概念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共同共有是指合有,是各共有人根据法律或合同的效力,共同结合在一起,不分份额地共同所有某项财产。广义的共同共有包括合有和总有,由合有和总有两部分组成,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基于某种共同关系,对于同一项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共有关系。那么,现在民法上所使用的共同共有是狭义上抑或广义上的概念?有的学者认为,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总有团体转化为法人,而总有权成为法人的单独所有权,合有便与总有发生分离。现在各国立法所称的共同所有一般是指合有,因而是在狭义上使用共同共有的概念,而笔者认为,对共同共有应从广义上使用,将总有包括在其中。结合我国社会生活的现状,出现了诸如祠堂、会馆等总有形式,从长远的观点考虑,确认总有为共同共有的内容,比较有利。
(二)共同共有的法律特征:
1、共同共有依据共同关系而产生。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不同,主要不是基于共有人的共同意志而发生,而是必须以某种共同关系的存在作为发生的必要条件,始能发生。没有这种共同关系的存在,就不能发生共同共有关系。例如,以夫妻关系为必要条件,发生夫妻共同共有关系;以家庭关系为必要条件,发生家庭共同共有关系;以合伙合同关系为必要条件,发生合伙收益的共同共有财产。如果丧失了共同关系的存在的前提,共同共有就有解体。
2、共同共有人在共有关系中不分份额。共同共有是正确定份额的共有。在共同共有关系中,共有人共同享有共有权,并不象按份共有那样区分份额,享有份额权。只要共同共有关系存在,共有人对共有物就无法划分各人的份额或者哪部分属于哪个共有人所有。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以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的份额。但这时民事主体已经不是共有人,分割的财产也不再是共有的份额,而是单独的所有人和单独所有权的标的物。所以,在共同共有中,各个共有人的份额是一种潜在的份额。
3、共同共有人平等地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在共同共有存续期间,各共有人对全部共有物,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共同承担义务。与按份共有相比,共同共有人的权利及于整个共有物,行使整个共有权,因而有学者认为共同共有可以理解为各共有人对于同一物的各自所有权的互相竞合,而形成一项共有权。但是,在合伙关系中,依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特别约定,合伙人可以按一定的份额享有表决权。
4、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物享有连带权利,承担连带义务。基于共有物而设定的权利,每个共同共有人都是权利人,该权利为连带权利;基于共有关系而发生的债务,亦为连带债务,每个共同共有人都是连带债务人,基于共有关系发生的民事责任,为连带民事责任,每个共有人都是连带责任人。
二、共同共有的发生原因及法律事实
共同共有发生的基本原因,是法律规定。从现象上看,共同共有基于某种共同关系而发生。作为共同共有发生前提的某种共同关系,虽然是由于组成这种共同关系的当事人的意志统一而构成,但发生这种共同关系支配的共同共有关系却不是或者不完全是由于共同意志而发生。法律规定某种共同关系的财产关系为共同共有,是共同共有发生的基本原因。我国《婚姻法》第17条关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的规定,就是夫妻共同共有发生的法律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第19条关于“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的规定以及《民法通则》第32条关于“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的规定等亦为共同共有发生的法律根据。
确认共同共有发生的主要原因是法律规定:一是因为在一般情况下,共同共有关系没有由当事人选择的余地。如合伙收益形成的共有和家庭共有;二是尽管准许当事人有一定程度的选择权,但一经选择共有之后,共有的内容就完全依照法律规定来确定。例如,我国《婚姻法》第19条关于“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的规定就是确定共同共有发生的法律依据。
除了法律规定是共同共有发生的基本的,主要的原因之外,也有基于当事人的共同意志而发生的共同共有,如共同继承遗产又不分份额地共同管理经营,就是依共同继承人的共同意志而形成共同共有关系。不过,共同意志是共同共有发生的非基本的原因。
共同共有发生的事实包括:夫妻关系的缔结且未选择其他夫妻财产制;家庭关系的存在且由家庭成员对家庭财产的形成作出贡献;合伙经营的收益;共同继承的遗产;其他发生共同共有的事实。
三、共同共有的权利义务关系
共同共有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共有的理论中也称为共同共有的效力,其意义在于共同共有一经产生,即在共有人之间发生权利义务关系的效力。共同共有的权利义务关系亦分为共有的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但共同共有内部、外部关系的区别不具有特别的意义,因此将这两种权利义务关系并于一起进行研究。
(一)共同共有人享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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