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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挂户口有无居住权之二
www.110.com 2010-07-10 23:10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还得顺从法院的指导。于是按法院的诉讼指导,律师代理老人满怀信心地向当地派出所提交了“强制迁移户口”申请书。嗣后,公安机关既未行动,也未答复,老人只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把当地公安机关列为被告,律师代理老人请求法院根据上当地公安局于2000年2月1日施行的《户口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第四项“居住在老年人自有或者承租住房中的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在自行解决住房问题后,如老年人不同意其继续共同居住的,其户口应当及时迁出。拒不迁出的,老年人可书面向户口登记机关提出申请,予以强制迁移户口”的规定,判令行政诉讼被告履行法定职责,依法作出将5人户口强制迁移的具体行政行为。但更令人遗憾的是,行政诉讼被告称2005年7月1日起施行的《常住户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已取消了强制迁移户口的规定。律师分析认为,其实,新的“管理规定”只是对“强制迁移户口”没有再重新作出规定,而并没有宣布旧的“暂行规定”废止或新的“管理规定”取消了“强制迁移户口”,依照立法原理,旧的“暂行规定”除与新的“管理规定”有冲突或不符的规定,而应当适用新的“管理规定”外,其余旧的“暂行规定”条款应当继续有效。然而,一审法院对这起行政诉讼案的判决,却认为新的《管理规定》取消了强制迁移户口的规定,确认法律未赋予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利,并据此认为原告要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驳回了原告老人要求被告公安机关将5人户口予以强制迁移的诉讼请求。

  至此,老人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等有关规定要求已有住房并不具有“同住人”身份的子女或亲属将“空挂户口”迁出,以实现老人合法权益的愿望落空了!律师认为,由于房管部门把“有户口的人”和“同住人”混为一谈,使老人要将承租房转为产权房必须征得“有户口的人”同意,使得老人只能寻求司法救济,希望通过法律途径将“空挂户口”迁出。然而,法院对要求迁移户口的诉讼不予受理,认为不归其管辖;而公安机关又称取消了原有的“强制迁移户口”的法定职责,让老人真的“告状无门了”!在“强制迁移户口”上出现的法律“空白”,反映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还不尽配套、完善,有关部门制定的规章缺乏合理性,也不够明确,不仅使得老人维权遭遇障碍,也使得法院、公安机关在遇到此类要求强制迁移户口的法律纠纷时,因缺乏法律依据而无能为力。

  为此,律师建议市人大、市政府及市高级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市房屋土地管理局等有关方面能够重视并研讨此事,积极协调方方面面的关系,通过立法或制定规章来弥补这一问题上的法律“空白”。在具体规定上,或确认今后因户口问题妨碍老人行使合法权利或有损老人合法权益的可作为民事侵权案,由法院受理,判决侵权人迁让(包括迁移户口);或恢复公安机关(户口登记机关)在侵权事实清楚的情形下具有强制迁移户口的权利。另外,房管部门应对实际居住的“同住人”和并不实际居住,只是“空挂户口的人”有所区分,对房屋产权人变更、承租人变更、房屋性质由使用权房转为产权房等权利人的行为,不需要征得并不是实际居住的“空挂户口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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