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物权法 > 留置权 >
留置权实行方法
www.110.com 2010-07-10 23:43

留置权的实行方法指依何手段实现留置权。依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主要有折价与出卖两种。折价一般由留置权人与留置物所有人商定留置物价格,由留置权人取得留置物所有权,以冲抵债务;出卖一般包括拍卖和变卖两种方式。留置权人实行留置权应与债务人协商,协商不成的,留置权人一般应当采取拍卖方式处置留置物,这样有利于维护留置物所有权人的利益。
  留置权人处分留置物所得价款,若偿还债务后有余额的,应将其返还给留置物所有人;若无法返还,应当予以提存,其提存费用应由债务人承担。若不足以偿还债务的,留置权人可就未受偿部分向债务人要求继续清偿,不过此时债权变为普通债权,并无优先权。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