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实行的条件
www.110.com 2010-07-10 23:43
留置权实行条件是指留置权人于何情形下可行使留置权。大体有以下三个条件:
(1) 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超过一定期限。此期限可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但不得少于法定期限。未约定的,具体期限由债权人决定,但亦不能低于法定期限。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期限为2个月。
(2) 通知债务人于确定期限内履行其义务。债权人未为此项通知,不得实行其留置权。
(3) 债务人于确定期限内仍未履行义务,且未提供其他担保。
相关文章
- ·留置权的概念及成立条件
- ·行使留置权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 ·留置权的设置及必须具备的条件
- ·行使留置权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 ·留置权成立的条件
- ·留置权实行方法
- ·留置权的构成条件
- ·符合条件西部地区内外企继续实行所得税优惠
- ·澳洲等国的施工留置权、押记权及SOP法案——兼
- ·什么是施工留置权?
- ·试论沿海水路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留置权
- ·试论实行审判质效考评体系的配套条件
- ·澳洲等国的施工留置权、押记权及SOP法案——兼
- ·“广驳运557”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留置权纠纷案
- ·澳洲等国的施工留置权、押记权及SOP法案——兼
- ·案外人有无“留置权”
- ·海运货物留置权的新变化
- ·定期租船合同出租人对转租船舶收入的留置权
- ·定期租船合同中的留置权
- ·《物权法》对货物留置权的影响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