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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与留置物之间的关系
www.110.com 2010-07-10 23:43

 

债权与留置物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如何认定,主要存在两种学说。
  (1) 单一标准说。认为留置权的标的物与债权发生有无牵连关系,应依“统一的单一的标准"而为判定。对于该观点,亦存在以下几种说法:①认为标的物如果是构成债权发生的法律事实之一,债权与标的物即存在牵连关系。②标的物与债权之间只要存在因果关系,即可认为债权与标的物间存在牵连关系。③标的物之存在与债权发生须有相当因果关系,而且社会一般观念认为此时也有留置权存在的必要时,债权与标的物间即应认有牵连关系。④债权与标的物因某种经济关系而发生,债务人如自己不履行债务,却要债权人返还其标的物,且社会观念认为不当时,宜认为该标的物与债权间存在牵连关系。
  (2) 间接原因说。该学说认为债权与标的物存在牵连关系,应当包括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直接原因不必说,而对于间接原因则又有不同观点:①认为债权与标的物占有的取得,系因同一交易关系或同一目的而发生时,二者存在牵连关系。②认为债权由标的物而生或债权与标的物之返还请求权基于同一法律关系而生时,二者即存在牵连关系。③认为债权若是间接因标的物的关系产生的,二者亦存在牵连关系。④认为凡债权由标的物而产生或债权与标的物之返还请求权系基于同一法律或同一生活关系而生时,即有牵连关系。以上间接原因各说中的第四说为通说。该说可归纳为以下三点:①债权系因该动产本身而生。②债权与该动产的返还义务系基于同一法律关系而生。③债权与该动产的返还义务系基于同一事实关系而生。具备上述情形之一者,可认为有牵连关系。
  按我国现行法规定,我国采取的是直接原因说。并且,占有与债权之间也须有关联关系,才得有留置权。我国民法上的留置权成立的牵连关系,直接体现为债权和留置权占有的取得之间的关联,即债权和标的物的占有取得因“同一合同关系"而发生。正由于债权和标的物的占有取得基于同一合同关系,留置权遂成为纯粹担保合同之债的履行的手段。
  我国许多学者认为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留置权的适用范围应当扩大。有的认为,债权与标的物之间的牵连关系,就是债权发生的原因是某一特定物所产生的法律事实,应包括直接关联与间接关联。
  3. 债权已届清偿期
  留置权是基于公平观念,于债务人未清偿其债务前,债权人得留置债务人的动产而拒绝返还的权利,如债权未届清偿期,债权人尚无请求债务人清偿其债务的权利时,即允许债权人留置债务人动产,则显失公平,也易产生债权人滥用权利的情形。所以,各国均规定债权履行期届满为留置权成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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