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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留置权
www.110.com 2010-07-10 23:43

债的担保的一种。债务人完全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扣留已经占有的债务人的财物;当债务人超过一定期限仍不履行合同时,债权人有权将所扣押的财物变卖,从价款中优先受偿。例如,按照保管合同和承揽合同,寄托人或定作人不按期或不如数交付保管费或加工费时,保管人或承揽人有权扣留所保管或加工的财物。如债务人超过规定的期限仍不履行,则保管人或承揽人可以从变卖扣留财物所得价款中获得债权的清偿。如清偿后尚有余款,则应退还债务人或以债务人名义存入银行待领。留置人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消灭时,留置人有将留置物返还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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