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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保留与物权转移登记的对抗效力
www.110.com 2010-07-10 17:19

在分期付款买卖中,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已办理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卖双方当事人又在合同中约定标的物所有权保留条款的,该约定是否有效?有无对抗力?诸如甲将价值30万元的房屋卖给乙,约定分3期将款付清后该房屋的所有权即归乙所有,而在交付房屋时,甲将房屋的产权过户到乙的名下。后乙未按约定付款,甲能否主张所有权保留,即成为争执的焦点。有观点认为,甲、乙在买卖合同中对所有权保留作出了特约,该特约应为有效,乙未完成特定条件,尚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因此,甲主张所有权保留应予支持。笔者不赞同此种观点,虽甲、乙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了所有权保留条款,但标的物房屋所有权的转移以过户登记为要件,因此,甲将房屋产权过户到乙的名下,从法律意义上看,房屋的所有权已归乙所有,故甲、乙所约定的所有权保留条款当为无效条款,甲所主张的所有权保留不予支持。当然,乙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甲可依据合同追究乙的违约责任,并主张乙偿还尚未付清的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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