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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保留
www.110.com 2010-07-10 17:19

在当前市场经济由卖方市场转为买方市场的情况下存在着大量的非即时交易,即合同订立与双方履行的时间不一致,有一段时空差异,卖方先交付标的物于买方、买方再付款或买方只交付部分价款即占有标的物,以后再按约分期付款,卖方的债权不能在交付标的物的同时得以实现。卖方为了实现自己的债权,常常在标的物上设定担保,通常有以下两种方法:
        1.把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于买受人,同时又在该标的物上设定出卖人为第一顺序抵押权;
        2.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其他义务之前,虽由买受人占有,使用标的物,但其所有权仍保留于出卖人,即所有权保留。
        所有权保留,一般是以明示方式在合同中确定,有的标的如不动产或转移所有权需登记的,财产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买受人而未进行登记,即作为设定了所有权保留条款。当然,如果买受人支付了全部价款,出卖人迟迟不予办理登记的,即为违约,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
        所有权保留买卖与一般买卖不同,主要是双方买卖关系延续期更长,权利义务关系也更为复杂。
        1.对标的物的处分权,买受人未取得所有权,就不得擅自处分、转让标的物。
        2.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买受人可以使用标的物,并对标的物的孳息有收益权,但买受人在使用管理标的物时,应尽善良管理人的义务。
        3.标的物的危险负担即风险责任,一般买卖合同中标的物自交付时起转移所有权,风险责任也随之转移,双方有约定的除外,在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如对标的物风险责任未作特别约定的,标的物交付后的风险责任应由买受人承担。
        4.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所有权保留合同与其他合同一样,出卖人应当担保标的物具有合同约定的效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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