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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面城市土地所有权和土地出让金的使用分配问
www.110.com 2010-07-10 17:23

前两天写完有关目前城市土地出让金的使用问题的文章,本来想发表到新浪博客上,可是新浪不让发,似乎是文章过大----不允许文章超过一万字----可是我的文章才七千多字,不明白为什么也发不上,只好今天发到和讯上。只是写完文章的第二天看《南方周末》,碰巧有篇“本报记者  曹海东”的《土地新政启动》的文章也谈到了土地所有权及城市土地所有权出让金的使用问题。这篇文章中提供了我不清楚的土地出让金的流向问题。
       文章指出:“地方财政分为预算内收入,预算外收入以及各种基金,其中预算内收入包括工业企业税收,房地产税等,预算外收入只要是土地出让金。由于增值税的75%要上缴中央,实际上预算内收入主要靠房地产税。”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刘守英表示:“此前,土地有偿使用费30%上缴中央财政,70%上缴地方财政。而土地出让金归地方所有。”

       文章援引德意志大中华区首席经济学家马骏给记者发的邮件:“目前,大部分地方土地销售收益的支出在财政预算系统之外,并由此回避了中央政府和地方立法机构的监督。这个系统已带给地方政府巨大的动力来使土地收入最大化,它是投资过热的一个根本原因。”

     如此一来,我在上篇博客文章中没有弄明白的土地出让金的使用问题有了较为清晰的答案:城市土地出让金进入地方财政的盘子中,而且是预算外的,并且还能回避立法机构的监督。

     这一发现多少让我诧异:毫无疑问,这样一来,地方政府怎么也不会让房价下跌,怎么也希望房地产市场火爆。房地产市场火爆,意味着地方财政不仅可以从大批的房屋买卖交易中收取各种交易税费,尤其重要的是,这让城市土地出让价格越来越高,那么收入就越来越丰厚了。在这种情况下,要让地方政府关注房地产市场,引导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是不可能的,更不可能的是还能够去努力解决住房困难户,廉租房,以及经济适用房等类的问题了。在整个房地产市场中,地方政府本身就是个最大的“庄家”,房地产商只是二级庄家,而炒房者无非是跟风下注的,买单的是真正需要住房的大众。

     这也许能够解释不管“国八条”,还是“国六条”,最终都不能让房地产市场回归合理发展轨道的原因。

     那么,也许釜底抽薪的做法只能是切断地方利益与城市土地出让金之间的链接。

     记者在这篇文章中提到了国土资源部和财政部酝酿的土地出让金的分割思路。但是遗憾的是,这些思路都在财政预算上兜圈子,而没有考虑到土地出让金与人民大众的个人利益,尤其是房屋利益之间的关系。

     之所以对这种改革思路感到遗憾,是因为土地所有权问题仍然没有引起重视。

     文章说:“实际上,中央是土地所有者,按道理,应该享有土地出让金,而地方政府只是代理人,但实际上,“地主”已经变成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在充当卖地的角色”。

     按照土地法第二条的规定, 其实,真正的“地主”应当是全中国人民,中央政府,即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土地所有权。

     这样一来,地方政府在某种程度上是“掠夺”了城市土地出让金用于了不太明确的地方财政预算外支出。

     那么,正确的改革思路应当是还土地出让金于人民,而不是纳入地方财政。土地出让金应当由国务院提出土地出让金的使用方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并予以监督。 我相信,如果明确了土地所有权归全民所有,土地出让金则自然也归全民所有,那么,将土地出让金部分用于建造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 并对没有参加上一轮公房改革的人在购买一定面积的自住房屋进行土地补贴, 并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纳入到社会保障体系和医疗保险体系中当是必然的逻辑思路。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第七条 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当全部上缴财政,列入预算,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上缴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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