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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兰芳:《物权法》做司法解释要注重可操作性
www.110.com 2010-07-10 12:28

  5月27日-28日,由最高法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举办的“《物权法》担保物权司法解释专题座谈会”在北京举行,和讯网对其进行了全程网络直播。期间,北京市经济法学会副会长刘兰芳在发表主题演讲时指出,《物权法》在做司法解释要照顾到市场的发展和整个制度贯彻当中的一些方方面面的问题,这样才能使得司法解释在执行当中更方便。

  以下为座谈会直播文字实录:

  主持人:

  刘兰芳:我简单说一个想法,在做司法解释要照顾到市场的发展和整个制度贯彻当中的一些方方面面的问题,这样才能使得司法解释在执行当中更方便。因为《物权法》本身更原则,在原则下变成可操作性的规则,又变成可操作市场,这个司法解释作用也是一个法定的功能,来完善补充。这种完善补充需要关注的问题,一个是目前担保物权法律上规定是三比一的状态,要解决体系问题司法解释不可能解决的很彻底,但是能不能考虑到三足鼎立的状态逐渐在操作层面上,或者是规则层面上统一了,在执法者角度是非常重要的。但是对民法通则我们怎么去看它的理解,包括立法通则很重要的一点是把担保物权放在债务人来处理的,这是不同的概念,债的相对性和物权的绝对性在使用上的原则是不一样的。担保物权这种设立完全是基于债务基础关系来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债券的实现。在这种概念下,如果笼统放在债里很难解决物权的特性。所以法律上相互之间的矛盾特别需要司法解释里做一种连接基本把它统一到一个原则下,所以三足鼎立这个局面应该通过司法解释有所缓解和调整,我认为这个是能够做到的,这是需要关注的一个问题。

  刘兰芳:因为物权担保不可能单独独立,因为它要有债法、合同法,还有一个特别法,比如说航空运输法,海事法等等,包括破产法里都有一些关于物权的处置。所以物权担保和物权处置一定是一个非常连接,这次在结构上应该考虑法律上逐渐的统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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