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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全面张扬民事权利
www.110.com 2010-07-10 12:28

  导言:“《侵权责任法》全面地张扬了民事权利,填补了立法上的很多‘权利空白’,将对公民的人身、财产权益实行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保护。”济南市中级法院副院长刘延杰日前接受经济导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在我国法律中,这是第一次全面规定这样一些民事权利。”在刘延杰看来,自7月1日施行的《侵权责任法》,全面地张扬了民事权利,在社会生活中将会进一步提高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意识。

  他分析说,该法规定了一般侵权行为中的责任主体、特殊的侵权行为及责任类型,涉及产品缺陷、交通事故、医疗损害、环境污染、网络侵权、动物致人损害等内容,涵盖了公民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与公民利益息息相关。该法还填补了立法上的很多“权利空白”,如首次以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及对个人隐私权加以保护,首度将普遍的产品召回制度写入法律,首次规定上不封顶的惩罚性赔偿原则,并确立同命同价赔偿原则,强化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等,对公民的人身、财产权益实行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保护。

  在立法技术上,《侵权责任法》把侵权行为归类,分类明确细致,法律条文也简洁明了,便于百姓理解和适用,为公民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一部“行动指南”。

  他认为,这部法律把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立法经验结合在一起,又广泛吸纳我国30年来的立法成果及司法实践经验,制定的规则更加合理、更加公平。例如,《侵权责任法》第六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明确规定了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相分离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认定规则。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彻底改变了三个双轨制构成的二元化结构的医疗损害责任体制,以医疗损害责任统一案由,确立统一的赔偿标准。这些规定具有时代感和实践性,能够解决实际问题,其意义在于能够更好地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民事权益,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民事主体的行为自由,成为中国民事主体的权利保护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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