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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捂盘惜售” 最高罚款10万元
www.110.com 2010-07-10 12:28

  内容摘要: 该意见书制定后,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通过划拨方式拟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开发企业资质进行审查。明确新建住宅小区单项工程项目竣工后,开发企业应当到长春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新建房屋准许使用证》方可为买受人办理入住手续。

  《长春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草案)》――

  “捂盘惜售” 最高罚款10万元

  昨天,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局长刘海山,受长春市政府委托,就制定《长春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草案)》,作出说明。

  同时,提请长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

  制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

  《条例(草案)》第十九条提出《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

  在房地产开发用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前,长春市房地产主管部门与国土资源、规划等相关部门制定该意见书,对开发企业资质、规划设计条件、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成后产权归属、项目拆迁补偿安置、物业管理等方面提出要求,作为房地产开发用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的依据之一。

  同时,该意见书制定后,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通过划拨方式拟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开发企业资质进行审查。

  未经竣工验收 不得交付使用

  《条例(草案)》第二十八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并办理有关手续。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同时,《条例(草案)》第二十九条还规定《新建房屋准许使用证》制度。明确新建住宅小区单项工程项目竣工后,开发企业应当到长春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新建房屋准许使用证》方可为买受人办理入住手续。从而,有效地保障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明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将写入商品房合同

  《条例(草案)》第十九条、二十一条、三十七条、四十条作了相应规定。

  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中提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成后产权归属的要求;开发企业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后应当到房地产主管部门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成后产权归属的要求予以确认;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销售场所公示住宅小区内各类房屋、设施、场所的物权归属文件;开发企业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书面明示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明确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部门,并将明示内容写入商品房买卖合同。

  “捂盘惜售”最高罚款10万元

  《条例(草案)》第三十九条规定,开发企业应当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日十日内将批准预售的房屋全部同时公开销售,不得分期分批或者变相分期分批销售。

  如违反,由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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