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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围墙影响通行构成侵权判拆除
www.110.com 2010-07-10 12:29

  邻居拆旧房建新楼,却以门口朝向不吉利为由建起一堵围墙,因影响邻家的通行和生活,被法院判决构成侵权,限期拆除。

  李某和韦某同是宾阳县芦圩镇村民,两家是邻居。2008年8月底,李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将其旧房拆除重建楼房,并将门口朝向由南改为向北。当楼房建至一层后,韦某以李某违法建房,且其门口朝向他家门口不吉利为由,在李某新建房屋的门前不远处建成一堵水泥砖围墙。李某认为韦某修建的围墙严重影响了他家建房和通行。双方因此发生纠纷,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干部多次调解无效。李某在楼房建成后,向宾阳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韦某拆除砌在其家门前的围墙,停止侵权,恢复原状,并赔偿其经济损失2万多元。

  日前,宾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利用原有的宅基地建新房,是否得到有关部门批准,韦某都无权筑墙封堵其新房门口。韦某擅自在其门前不远处建筑围墙,影响了李某对新建成房屋的正常使用,不利于生产、生活和相邻间的团结,已经对李某的通行构成了妨害侵权。因此,李某请求排除妨害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予以支持。但李某要求韦某赔偿经济损失未能提供证据证实,且韦某不予认可,故对李某的赔偿诉求不予支持。法院判决韦某在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拆除其建在李家楼房门前的围墙,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理评析★

  我国《物权法》第35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第37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第84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李某拆除旧房,在其原有宅基地建新楼,虽未按规定办理合法建房手续,但对邻居韦某家的生活并未构成妨害,韦某以李某未办手续,且门口朝向对其不利为由,在李某新房门前不远处建筑围墙,严重影响李某的通行,对其使用新房构成了妨害,故依法要承担消除妨害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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