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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合伙买房闹出争产官司
www.110.com 2010-07-10 12:29

  李小姐和黄先生共同购买了一套房产,双方各占50%产权。5年后双方为分割该房产闹上法庭,李小姐称该房产理应分给自己一半,黄先生则认为李小姐已经将房产赠与自己,双方为此告上法庭。宝安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黄先生的诉求,李小姐不服提出上诉。昨天,这起房产分割纠纷在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

  缘起:共同买房五年后起纠纷

  宝安法院一审查明:2004年7月22日,李小姐和黄先生共同购买了宝安区一套价值23.9万余元的房产,双方各占50%产权。此后双方以所购房产作为抵押物,按揭贷款人民币19万元。同年12月22日,双方就所购得的房产签订《房屋转让合同》,约定李小姐将自己拥有的50%房产份额,无偿转让给黄先生,从合同签订之日起,涉案房产的按揭贷款由黄先生一人承担,李小姐不再承担任何责任,还对涉案房产过户手续的办理等内容进行了约定。两人均在合同上签名、按手印,律师见证后出具了《见证书》。

  后该房产由黄先生居住使用。购房5年后,李小姐要求按50%的份额分割该房产,双方协商不成,李小姐遂将黄先生告上法庭,并当庭提出撤销《房屋转让合同》。

  焦点:赠与还是转让

  黄先生一审时反诉称,购房时他与李小姐是男女朋友关系,首期款和后面供楼款都是他支付的。后因李小姐另有所爱,双方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双方约定李小姐将该房屋50%产权自愿无偿转让给黄先生。同时李小姐也办理了委托第三方办理赎楼、过户的公证授权委托书。房屋转让合同签订后不久,黄先生花费数十万元装修房屋,与他人结婚成立家庭,并一直居住在该房。随着深圳房价的节节高升,李小姐心里就不平衡起来。她单方面违约,到按揭银行取消授权委托书,企图阻碍黄先生偿还全部银行贷款,导致黄先生一直都不能办理房屋变更登记至今。他请求法院确认该房屋产权由他一人所有,判令李小姐配合他完成房屋按揭手续及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李小姐辩称,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她曾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开发商支付了首期款1.4万元,后又借给黄先生现金7000元用以支付涉案房屋的首期款,房子前两个月的按揭都是李小姐独自供付的。该房产至今一直是由黄先生占有使用,理应由其供付按揭楼款。她同时声称自己和黄先生并非男女朋友关系,而是在地产公司担任售楼员时认识的黄先生,两人共同合伙投资买房。后来黄先生让她签订的是《房屋转让合同》,而实际内容却是“无偿转让”,以此瞒天过海,让她误以为是有偿转让而签署。她在发现该无偿转让合同后,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她与黄先生非亲非故,为何要赠送房产给黄先生?

  上诉: “已撤销赠与”

  宝安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是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的,是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合同,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明确约定了李小姐将涉案房产份额无偿转让给黄先生黄先生依《房屋转让合同》承担了相应的按揭还贷义务,李小姐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合同确定的各项附随义务。李小姐没有出具黄先生使用欺诈手段的相关证据,其辩称黄先生欺诈意见法庭不予采纳。该院据此作出一审判决:双方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合法有效,李小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依《房屋转让合同》内容协助黄先生办理该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驳回李小姐的诉讼请求。

  李小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她认为:根据《物权法》,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只能在登记时生效。因此《房屋转让合同》不能改变她作为涉案房产的合法权利人这一法律事实。《房屋转让合同》名为转让,实际内容为她将其所拥有的涉案房屋的50%产权无偿赠与黄先生,她在一审中当庭撤销该赠与,该合同依法应自始无效,黄先生应返还赠与的财产。

  二审法庭在审理后主持了调解,因黄先生拒绝调解,法官遂宣布休庭,让双方庭下再进行沟通,争取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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