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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证据泄纪委千万罚款内幕
www.110.com 2010-07-10 12:29

  [导读]一名区财政局长举报同级纪工委书记公款购房,结果被判诬告陷害罪。意外的是,此案中用来定罪的公诉证据,无意间透露了沈阳市纪委对多名公款购房官员收缴逾千万元“违纪款”以及其他款项的内情。

  公诉证据曝出纪委巨额罚款

  沈阳市纪委的一份汇报材料透露了沈阳市纪委对公款买房者约2300万元的购房违纪款和补交超面积款、房改款,后查证实际收缴1180万元。

  王强被“罚款”并非个案。在吕艳辉案中,由沈阳市东陵区检察院提供的一份证据材料透露了2003年述廉活动中更大的秘密。

  这份题为《关于向市委书记办公会汇报纠正和解决市管干部住房问题的提纲》、落款日期为2003年9月18日的报告显示:1999年5月1日以后,沈阳市共有33个单位,为54名局级干部用公款购买个人住房,共支出公款944.78万。纪委对这些干部都进行了处理,可以收缴购房违纪款和补交超面积款、房改款共约2300万元。

  报告还规划了这笔钱的使用方案:这笔钱将为272名1999年5月1日以前任职,住房面积不足140平米的市管干部统一建经济适用房,然后以略高于成本价出售给领导干部。

  一位在1999年已官至局级的沈阳市某局干部这样解读这个方案:“有钱的单位领导用公款买房,那么没钱的单位怎么办呢?纪委就通过罚款,把这些钱调剂给没钱的单位领导买房,这叫‘拆东墙,补西墙’。”这种类似“劫富济贫”的方法在他看来没有什么不妥。

  对此,天津财经大学教授李炜光分析,在财政体系中,“罚没收入”属于预算外收入项目,公务员的住房补贴属于预算内项目,“如果这笔钱交给了财政,如何从预算外项目,变为预算内项目,难度很大。”

  南方周末记者对沈阳市房改办、沈阳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等多处求证得知,上述经济适用房项目并未启动,这笔钱并未完全用于“补西墙”。上述某局的老干部的住房按照标准还少2平米,至今连房补款也没拿到。有些弱势的部门或单位,他们的住房问题最后也只能是“自己的梦自己圆”,“采取变通措施”。

  此外,这笔钱回收情况并不清晰。沈阳市纪委的一份五年工作报告总结中提到,“全市共收缴违规购房款 1180万元。”这一数字也与当时一位沈阳市纪委的干部讲述相符,“我印象中,只收了一千多万”。

  那么,剩余的违规购房款(包括违纪款等)去了哪里?当地一位退休老干部分析,“罚单位的都交了,罚个人的大多数没交。”

  记者就此采访沈阳市纪委知情官员,均被婉拒。

  沈阳市财政局有关人员介绍,在2005年以前,市纪委罚款一直由市财政局预算处管理,后改为行政政法处管理。王启文告诉记者,当时纪委交给财政部门的钱与返还挂钩,“交得越多,返还就越多。”辽宁省纪委一位退休干部记得,“2003年左右,沈阳市纪委交财政的钱是如数返还,交多少,返多少。”

  辽宁省纪委一位退休官员向南方周末记者称,当时全省的纪检系统干部都羡慕沈阳市纪委有钱,他透露沈阳市纪委2003年左右一年掌握的资金,就远超过前述报告中提到的二千万元。

  纪委有没有罚款权?

  北京大学教授姜明安指出,该法规定行政监察机关只能提请人民法院冻结涉嫌人员的财产,而不能直接处分这些财产。所以他认为,纪委更不能直接收缴行政机关(机构)的财产。

  据吕艳辉的妻子讲述,吕艳辉2003年第一次被双规后,她接到纪委的电话,要求去缴纳违纪款,“我是搞财会工作的,我让纪委工作人员给我出示收据,他就用纪委的信笺给我写了收条,盖了纪委的章。”她当时交了8.9万元,而该案判决后,认定的罚金数额是43760元。余下的钱,她一直搞不明白哪里去了。

  王启文称:“在辽宁省,涉及收缴违纪款,一般是检察院出面。在沈阳市,是纪委收缴为主。”沈阳市检察院有关人员对此颇有微词,纪委有关人员的答复是:“如果不是我们双规,你们怎么能查得清案子?”

  对于纪委直接收缴的行为,中央党校政法部教授林喆认为:“在办案过程中,纪委的角色是监督者,它不是政府,也不是司法机关,没有执法权,更不能罚款。”

  近年发生的某些纪委干部贪腐事件,如湖南省郴州市原纪委书记曾锦春,就利用纪委办案权谋取经济利益(该纪委书记已被判刑)。曾锦春就钻了党章条例的某些空子。

  1994年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规定,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机关负责人批准,调查组可以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纪行为的非法所得。

  上述辽宁省纪委的退休干部曾多次参与扣留或封存涉嫌人员的非法所得,他认为这个条款对“扣留和封存”的程序规定应更清晰,“一条金项链,交上来,是24K,还是48K?东西交上来,有没有见证人?”

  此后,1997年中共中央发布《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试行7年后2004年发布了正式版,两个版本条例均规定了,“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中央党校政法部教授林喆认为这个条款还需改进,“到底谁来收缴?谁来管理这些收缴物呢?”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则认为,“纪委不能自己规定自己有收缴的权力,不论是罚款、没收还是收缴。”他分析,1993年后,纪委和监察部门合署办公。姜明安对比了行政监察法的相关规定,“行政监察法都只能‘责令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并不能直接收缴财物。由此可认为,纪委也不应有这项权力。”

  姜明安曾参与行政监察法立法前的讨论,当时,法学专家们“对给不给监察部门冻结涉案人员在银行的存款的权力争论很激烈”,最后的法律还是保守地给予了这个权力,“必要时,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依法冻结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他认为,行政监察机关都只能提请人民法院冻结涉嫌人员的财产,而不能直接处分这些财产,纪委更不能直接收缴行政机关(机构)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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