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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土地承包纠纷新话题
www.110.com 2010-07-10 12:29

  青海新闻网讯 时令进入12月初,青海高原已是寒气逼人,但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庭却是一派井然有序的景象。

  12月2日一大早,来自全省各州、地、市、县经管站主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工作人员共80多人,齐聚该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庭,进行现场观摩。

  一进入庭内,就看见一个大大的镶嵌着麦穗和天平图案的会标十分醒目,在肃穆庄重的氛围里,大家聚精会神,听取他们的情况汇报,经验介绍。你看,有的与会者在专注做着笔记,有的掏出照相机对着墙上张贴的宣传栏(有关农村土地纠纷仲裁的制度)等进行一一拍照,有的在认真翻看桌上摆放的各种仲裁卷宗,有的在向仲裁员进行详细询问。

  学员们通过在培训班上的学习和现场实地考察,收益匪浅。看他们的架势,真恨不得马上就把自己的所见所闻记入脑海,然后迫不及待地带回去,在自己单位迅速复制一个同样的仲裁庭来。

  (一)

  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推进和现代农业建设,农村人口流动和劳动力转移加快,尤其是“强农惠农”政策力度不断加大,农民负担逐渐减轻,土地收益不断提高,农民对土地的关注逐渐提高,农村土地承经营纠纷也随之有所增多,纠纷的表现形势多样化,纷纷所涉及的范围不断扩大,纠纷表现的矛盾趋于复杂。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既有家庭承包产生的纠纷,也有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产生的纠纷;既有承包耕地产生的纠纷,也有承包林地、草地以及“四荒地”、养殖水面产生的纠纷;既有物权性质产生的纠纷,也有合同性质的承包产生的纠纷;既有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承包产生的纠纷,也有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与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建立承包关系后产生纠纷等等。

  这些纠纷的产生,如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将直接影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农民利益得不到保障,对稳定社会治安、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极为不利。

  鉴于此,我省农经总站在广泛学习宣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基础上,结合本省实际,紧紧抓住这一有利时机,以着手培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骨干为目的,于近日举办了青海省《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培训班。培训班上,重点讲解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并结合我省实际,就如何依法设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委员会,建立健全乡村调解、县市仲裁、司法保障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体系以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讲解。

  (二)

  我省近年来土地纠纷案件频发,并有逐步上升的趋势。在大通县,近年来由于土地流转、地界不清、企业占地补偿费问题、发包方随意收回承包方的承包地而引发的纠纷以及侵害妇女土地承包权益引发的土地承包纠纷等等案件越来越多。

  鉴于此,大通县在2005年被农业部和青海省确定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县。县上及时成立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农业的副县长任组长,农业局局长和主管农经副局长任副组长;县法院、司法局、国土、法律援助中心、农经站等部门的1 3名业务骨干持证上岗,任新一届仲裁委员会委员,负责全县内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调解仲裁日常工作。为保证仲裁质量,仲裁委员会还专门聘请一名法律工作者任常年法律顾问。

  截止到目前,该县共举办了6期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员资格培训班,共有40人经考试获仲裁员资格证书,截止到2009年底,累计受理农村土地承纠纷案件153宗,400人次,其中调解99宗,已履行调解99宗,仲裁54宗(约占35.2%),已执行仲裁54宗。5年来省里给予部分经费补助3万元,县上投入5万元,主要用于购置仲裁庭的基本设备,为仲裁试点工作创造了良好环境。

  为保证仲裁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大通县结合近几年本县土地纠纷较多及群访事件频发的实际,不断探索完善适合大通县农村特点的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方法、仲裁工作规程和仲裁机制,积极主动地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调处工作,不断提高调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能力,使全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在总结以往经验的基础上,他们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调解为主,裁决为辅;适时制定了适合当地土地承包纠纷切实可行的《大通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暂行办法》。

  本办法的出台,对大通乃至全省今后更好地处理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提供了可靠的依据,提高了仲裁人员的依法行政水平。大通县除对仲裁人员除了进行《农村土地承包法》、《民法》、《合同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知识及相关政策的培训外,经省农牧厅考核,重新吸纳了县农经站等40名仲裁员进入仲裁队伍。

  然后,参照法院案件审理程序及外地经验,他们把过去仲裁案件的仲裁程序、内容多次进行了完善补充,使仲裁工作更加合理规范,仲裁庭都统一一个模式运行。为方便群众,减少群众因仲裁造成的人力、物力、精力的浪费,他们不断探索在如何简化程序、缩短时间上下功夫,一切手续都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让群众充分感受到到仲裁庭调处土地承包纠纷的便捷,几年来,通过案件的调处,不仅当事人满意,而且取得很好的社会效果。

  大通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工作的开展,有效地解决了农村中一些复杂的土地承包纠纷,产生了广泛的社会影响。它贴近农民,服务农村,程序简便、办案快捷,形成了部门支持、干部欢迎,群众满意的良好局面,拓宽了农村经营管理工作职能,为更好地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打下了基础。

  (三)

  省农经总站负责人介绍说,大通县通过几年来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调处,取得了一定成效和经验:

  一是提高了纠纷调处的效率。与信访调解相比,仲裁能够有效避免纠纷当事人将其他矛盾与土地纠纷纠缠到一起,增加处理难度的现象。通过举证、说理和引用,法律法规,使当事人明辨是非,增强了法律意识,比较容易形成双方都能够接受的解决方案,取得比信访调解更好的成效,并且通过仲裁工作的开展,解决了许多久拖不决的疑难纠纷。另外,仲裁既是一个解决纠纷的法律途径,同时也是一个宣传法律政策的过程。通过仲裁,能够加强对当事人和旁听者的政策法律教育,有利于化解潜在的纠纷。

  二是有利于改进农村土地承包基础管理工作。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不仅是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重要途径,也是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的有效手段。通过仲裁工作中的举证、责证等程序能够发现农村土地承包基础管理工作中的薄弱环节,能够有效地规范土地流转行为,完善土地承包流转档案资料管理制度,强化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

  三是健全了土地承包纠纷调处机制。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面广量大、情况复杂,虽然《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了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四种纠纷解决的途径,但实际纠纷解决渠道不畅问题普遍存在,通过开展仲裁试点,弥补了当前纠纷调处工作的不足,不仅能够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问题,而且减轻了法院的压力,健全了土地承包纠纷调处机制,畅通了解决土地承包纠纷的管道。

  四是有利于维护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是农村社会矛盾的集中反映,具有情况复杂、不易调和和社会影响大等特点,许多纠纷在基层很难调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正是适应新形势需要,发挥了专门解决土地承包纠纷的准司法作用。聘用一批熟悉农村情况、掌握农村土地承包政策法律基本知识、具有丰富实际工作经验的农经干部和离职的法律工作者担任仲裁员,能够依法、及时、有效地处理土地承包纠纷,既有利于保护土地承包当事人的权益,又促进了社会稳定。

  冬天来了,春天还会远吗?我们相信,遍及全省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庭如雨后春笋,茁壮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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