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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之光要尽早照进现实
www.110.com 2010-07-10 12:29

  上海市闵行区一位女户主,不肯在明显低于市场价的拆迁协议上签字,结果遭强拆。女户主称区政府侵权,有关官员称其“脑子别住了”。面对钢铁机器的强拆队,女户主竟然用燃烧瓶抵抗暴力拆迁。抵抗了几小时后,房屋最终被推平。(11月21日中央电视台《经济半小时》)

  那个官员在接受采访的时候,不止一次称有的群众“脑子别住了”。为什么别住了?就拿这位抵抗强制拆迁的女户主潘蓉名下的房产来说,在住宅市场上,类似的房屋交易价格早已经高达每平方米1.5万多元,而她能获得的拆迁补贴,却只有每平方米761元,和市场价格比起来,连零头的零头都不到。这个脑子没法不别住。

  那么究竟是什么别住了呢?正如那个负责拆迁的官员所说,几乎每一家强制拆迁户都用《物权法》与拆迁方手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对峙。所以实质上是,《物权法》这部上位法,被与之相矛盾的下位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别住了。

  根据《物权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更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而《城市拆迁管理条例》对于公民的这一权利不但没有明确的保障,而且对于公民维护这一权利非常不利。比如条例规定,达不成协议,但是已经行政裁决拆迁的,公民虽然可以继续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不影响拆迁的执行。这造成的结果是,业主手里有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这两个证件都是合法有效的,但是拆迁方仅仅凭着一纸拆迁许可证,就可以拆除业主的合法房产。也就是说,一个行政层面的文件就可以让两个法律层面的文件失效。

  现行的《城市拆迁管理条例》和已经颁布实施的《物权法》,以及2004年新修订的《宪法》产生矛盾。根据最基本的法律原则,下位法必须服从上位法。但是在具体的拆迁行为中,当“强制拆迁户都用《物权法》与拆迁方手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对峙”的时候,为什么被别住的总是《物权法》,总是下位法别住了上位法呢?其实道理很简单,上位法虽然更具权威性,但却是原则性的法律,下位法却是具体执行的法规,也就是说上位法只有借助下位法才能落实,才能操作。如果下位法和上位法有矛盾,那么上位法就难以避免被悬置的命运。

  其实,更现实的动因不是法律上,而是利益上的。因为我们需要解释,为什么总是被拆迁方拿上位法主张权利,拆迁方总是拿下位法主张权力呢?《物权法》起草人之一孙宪忠说,在《物权法》颁布之前,就开始了条例的修订工作,原来预定当年10月1日《物权法》生效的时候,条例就应该颁布出来,但是工作压力太大。压力大在哪里呢?我们就看这次闵行区的拆迁补偿,建设公司委托给区政府的征地款是每亩地130万元,但是补贴到群众手里的征地款却是每亩地38万元。那么每亩地余下的将近100万元呢?有关人员的解释是:这个地块的市场价,是在改扩建消息出来以后才大幅提升的,因此由之获得的土地增值价值也不应该由群众取得——这个土地“增值价值”就是相关条例修订颁布的压力之一吧。

  目前来看,《物权法》大大提高了公民维权的法律意识,但这种法律意识如果长期得不到现实的法律保障,观念和现实之间的张力持续紧张下去,弹性会越来越差。法律本身的矛盾,是对依法治国的根本原则的最大伤害。毕竟,《物权法》是一部严肃的法律,不是空泛的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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