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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为何屡招拆迁条例强奸
www.110.com 2010-07-10 12:29

  关于地方政府打着发展的帽子,对规划区内的居民住宅实施强拆的事例已经不再是一件稀罕事,许多时候,这些被强拆的住户都会被打上“钉子户”的帽子,至于他们权益的凸显根本没有从物权法方面能够体现出来。如果在对强拆对抗,则会给你一项妨碍公务罪,而对于物权法之中公民的财产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侵犯之说,成了一道挂着羊头卖着狗肉的幌子而已,它的存在只不过是被地主政府拆迁条例强奸的一个女人而已。诚如在央视《经济半小时》11月21日播出节目“一个女人的燃烧瓶和政府铲车的拆迁大战”,就凸现出了《宪法》的威严也不抵地方拆迁条例的权威,而《物权法》也不过是一张白纸划满天书的道德经罢了!

  地方政府强拆的便利在于,打着城市发展的口号,而无视居民的根本利益,假如对拆迁做出过激行为,则会以该事件中上海市闵行区华漕镇政府副镇长高宝金所言作为收尾:“刑事案件,因为政府强迁合法的,你跟政府对抗,那肯定触犯了法律,那肯定要处理的。”这个时候,面对《宪法》的威严,面对《物权法》所规定房屋所有权主人的权利而言,不过是一张白纸!好一个政府拆迁合法,政府本意是为人民服务,为人民谋福利,此一刻居然为某些人想为自己的政绩工程锦上添花而高举政府的牌子,可以让地方法规大于国家的基本法《宪法》,这个时候不禁要问,到底是国大还是地方大?难道,真的诚如那一句流行了千年的谚语“县官不如现管”,《宪法》修订的《物权法》同地方法规相碰撞之时,都得绕道而行?那么,人民的利益从何表现出来呢?难道,人民的利益就得在某些领导的眼里就得放弃应有的权益,为了他们的政绩而让道法吗?

  即便见过太多的强拆场面,无不给这些强拆户打上一个阻碍城市发展的帽子,从而来表现出地方政府强拆的合法性,却不曾料到这种打着城市发展的幌子行为,在明眼人眼里不过是替自己邀功的一道符节罢了!而地方政府在强拆的背后,正是因为其背着政府的名义,可以让公、检、法、城管、消防全部出去,作为是对钉子户的对抗的法宝,至于让他们拿出真正要遵循《物权法》规定的条例,由法院做出对强拆房屋的判决说明,则是对牛弹琴,他们总是拿出自己的拆近条例来证明强拆的合理性;而对于房中是否有人,是否会造成人身的伤亡,补偿是否合理等等,都无关紧要。重要的是把该拆的拆了,该建的建起来,让他们的功绩锦上添花就是唯一的目的!

  曾经看过一个英国的例子,市政府要开发一个大型商场,但一个流浪汉在要开发的土地上居住了20多年,开发就会让其居无定所,后经过听证,该流浪汉享有他的居住场所有权,开发商不得不为他而让道!而回首过来,拥有房产证,拥有《宪法》赋予权利的我国民众,其权利随时可以遭受地方政府功绩本下的牺牲品!这个时代,都在说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这种平等看起来也不过是一支山歌,听起来动人,到紧要关头却充满晦涩!《物权法》在地方拆迁条例面前,不得不脱下那层华丽的外衣,让拆迁条例肆意凌辱,低下那高昂的头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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