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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草案)征询意见
www.110.com 2010-07-10 12:29

  东莞时间网讯 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新规与广大企业有直接关系,我市广大企业也可对此发表意见和建议,书面意见传真至0769-22990303或电子邮件至xiaoguolin@dgaefi.org,11月27日截止,这是记者从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获悉的。

  据了解,该草案就民事权益的范围,侵权责任的构成和方式,以及责任承担等做出了说明。草案中还列明了产品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高度危险责任及物件损害责任等各项的情况,并特别说明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时,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其中重要内容为

  一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二 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三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损害赔偿金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损害赔偿金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

  四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五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六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刘伟昌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全文:

  //www.npc.gov.cn/npc/xinwen/lfgz/flca/2009-11/06/content_152591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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