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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林权登记条例》新在何处
www.110.com 2010-07-10 12:29

  【导语】 刚刚审议通过的《福建省林权登记条例》,开创了地方立法规范林权登记行为的先河。《条例》共八章三十六条,其中的许多制度设计,都带有原则性和创新性。

  【正文】 创新之一:条例明确了林权登记类型。林改之后,林权状况变化很大,特别是山林流转、抵押大量增加,必须及时做好林权变动的登记工作。为此,条例根据物权法不动产登记制度,规定了林权初始登记、林权变更登记(含更正登记)、林权注销登记、林权抵押登记等登记类型,并对林权登记行为进行了分章规定,有利于林权动态管理,保证登记发证质量。创新之二:条例设置了预告登记制度。林改的核心在于“山定权、树定根、人定心”,目的在于将集体林木、林地确权在户。

  根据物权法中的预告登记制度,条例规定“对已经采取家庭承包之外的其他合法方式发包的集体林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家庭承包方式签订集体林地使用协议的,可以依法申请集体林地使用权预告登记”。创新之三:条例规定了共有林权权利人持证方式。在现有模式下,林权共有权人只能委托其中一人作为持证人,林权证到户率不高,也不利于其他共有人行驶其正当权利。

  经过充分认知,并经请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共有林权权利人分别发放林权证,给林农吃上了”定心丸“。创新之四:条例规范了林权登记程序。从林改实际情况看,当前各地林权登记发证做法仍然不统一,此次出台的林权登记条例规范了不同类型的林权登记的各类程序,特别是规定“使用集体所有林地的单位和个人申请 林权登记,需要征求林地所有权权利人意见的,林地所有权权利人应当签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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