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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滴做起营造“普法”大事业
www.110.com 2010-07-10 12:29

  “一个人,不要总想做惊天动地的大事情,从一点一滴的小事情做起,意义同样重大。 ”这是大连市法制宣传协会建会初期提出的口号。在大连有这么一支队伍,不拿一分钱报酬,兢兢业业的为普及法律,增强民众法律意识默默做着贡献。

  ■数字◎3年来,协会共举办大大小小活动300余项;◎连年保持每3天就举办一项公益普法活动的强势劲头;◎率先推出两届全国闻名的“春季普法周”大型公益活动。

  妙语化解“钻戒风波”

  在2007年夏季的一个星期天,大连市法制宣传协会在西岗区凯旋广场,举行盛大《物权法》广场宣传活动。活动现场有160多个法律工作者和热心参与公益的单位参加,引来上千名逛街和到双兴市场购物的群众。

  近中午时,一位40多岁张女士来到市法制宣传协会常务理事、辽宁兴中律师事务所主任张玉良和市法制宣传协会活动部主任刘淑瑜咨询台面前,说刚才她还和邻居王某打了一次嘴仗,请律师评个理。

  原来居住在西岗区的张女士在院内晾晒衣服时,不慎将刚购买不久的钻戒丢失。事后十余天,她在凯旋广场乘凉时,遇到院内邻居王女士。王女士神秘地对张某说:“我该发个小财了。 ”说着,从兜里拿出一枚钻戒。张女士看到眼前的钻戒,高兴得几乎蹦了起来,连声说:“这是我的。 ”并跑回家拿了购买钻戒的发票来证实。可此时的王某收回笑容,认真地说:“你也得给点儿答谢钱,意思意思。 ”张女士说:“邻里间你还要啥答谢钱,算了吧。 ”可王某表示不“意思意思”,就不给钻戒。

  于是,二人争吵不休,差点动起手来。张玉良主任听罢,便同张女士来到王某家里,并耐心仔细地向她们解读了新颁布的《物权法》相关条款。根据《物权法》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中的第112条,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保管者有权依法向被保管者提出付保管费的要求。张女士应该向王某给付适当的保管费。张主任进一步说,王某捡到贵重物品,并未占有,主动说明,精神可贵。再说邻里之间应该和睦相处,远亲毕竟不如近邻呀。

  说罢,二人“扑哧”一声笑了。张女士主动说:“俺要按照法律要求办事,心甘情愿付给你保管费。 ”王某摇头说:“钱俺不要了。钱不重要,重要的是俺又学了一条法律知识啊。 ”

  续写“普法”新篇章

  普法呼唤高起点。这是大连市法制宣传协会始终遵循的起跑线。自2006年建会以来,协会曾多次来到大连市中山区44中学和沙河口区东北路小学,为3400余名学生举办以“普法从娃娃抓起”为主题的《未成年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犯罪法》的专家专题讲座。大连市法制宣传协会克服了“孩子气,懂个啥,文化低,理解差”的消极思想,而是高起点,迈大步,多次邀请辽师大法学院副院长王祖书教授为同学们授课。此举,受到学生、老师、家长的好评。

  三年来,协会共举办大大小小活动300余项。不仅连年保持每三天就举办一项公益普法活动的强势劲头,而且率先推出两届全国闻名的“春季普法周”大型公益活动。中央电视台两次播发了大连市普法宣传的好做法和新经验。

  大连市法制宣传协会,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推出了两届至今全省唯一、全国罕见的历时七天的大型进工厂、到社区、走农村、跨学校大型“春季普法周”公益活动,已经成为大连市、辽宁省落实新中国“五·五”普法活动的一张亮丽的新名片。

  今年,是新中国“五·五”普法的第四年,也是关键冲刺的一年。大连市法制宣传协会为东北唯一一家从事法律宣传工作的专业队伍,回顾三年的工作历程,这个协会靠崇高的社会责任感和无私忘我精神,充分发挥集体智慧和力量,凝聚到改革开放的伟大科学实践中去,沿着党的“十七”大四中全会精神,为构建和谐、顺畅、稳定、有序的社会秩序,继续谱写落实“五·五”普法规化的壮丽新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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