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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网游就是出版物
www.110.com 2010-07-10 12:29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否决《魔兽世界》的审批申请已有半月,因为文化部的干预,最终裁决至今没有定论,而网之易公司所代理的《魔兽世界》也仍旧运营。

  多位法律界专家在接受时代周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文化部和新闻出版总署之争,根源于行业多重管理的弊病。按照法律条例规定,文化部对网游监管权力归属认定不清。

  谁误读了中编办通知?

  11月2日,新闻出版总署印发通知,终止对网之易代理游戏《魔兽世界》的申请,并责令其停止《魔兽世界》运营。而第二天文化部即指责新闻出版总署处罚网之易属越权行为。

  要厘清事情的原委,中编办于今年9月15日下发的对国务院“三定”规定的解释通知(下称解释通知),是最为关键。

  该通知就网络游戏审批问题明示:“文化部负责动漫和网络游戏相关产业规划、产业基地、项目建设、会展交易和市场监管”,“国家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在出版环节对动漫进行管理,对游戏出版物的网上出版发行进行前置审批。”

  11月3日,文化部文化市场司网络文化处处长刘强在媒体通气会上表示,网游不属于出版物,出版物应是有载体、具备物理属性的作品。因此,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并没有对网游的审批权力,处罚网之易公司属越权行为。

  按照文化部的理解,中编办只对网络游戏出版物作出权责解释,而对网络游戏则没提及。对此,复旦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法副教授马忠法在接受时代周报采访时表示,“这看起来更像一种文字游戏,说中编办只对网络游戏出版物(游戏光盘、磁盘、硬盘等)作出专门解释,难以成立。”

  实际上,中编办在通知中,对网络游戏出版物还作出如下解释:“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是指网络游戏的出版物。

  上海大成律师所知识产权律师彭文胜告诉时代周报记者:“如果网络游戏不是一种出版物,那么何来的中编办所说的‘网上出版’行为?网游是一种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其权利人当然应享有出版权,至于其出版物的载体是什么并不重要,实际上,互联网亦可视为一种载体。”

  网游具备出版物特点

  2001年12月25日,由时任国务院总理朱镕基签发的《出版管理条例》将出版物定义为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

  2008年4月15日,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制定的《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对上述条例提到的电子出版物作出定义细化:“电子出版物,是指以数字代码方式,将有知识性、思想性内容的信息编辑加工后存储在固定物理形态的磁、光、电等介质上,通过电子阅读、显示、播放设备读取使用的大众传播媒体,包括只读光盘(CD-ROM、DVD-ROM等)、一次写入光盘(CD-R、DVD-R等)、可擦写光盘(CD-RW、DVD-RW等)、软磁盘、硬磁盘、集成电路卡等,以及新闻出版总署认定的其他媒介形态。”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没有死板定义电子出版物,其中提到的‘其他媒介形式’在新兴出版物出现时,可以扩展解释”,马忠法认为,网络游戏是一种软件程序,属于一种作品,是传统出版物在互联网时代发展出的新形态。

  国内知识产权权威、上海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兼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陶鑫良对时代周报记者表示,判定是否为出版物,看其是否可复制以及发行,作为一种产品,“显然网游是一种出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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