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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变迁的语言脸谱
www.110.com 2010-07-10 12:29

  语言是社会的“晴雨表”。作为语言的一个特殊领域,法律语言自然也有此功能。

  2009年11月15日,百余位司法人士齐聚中国人民大学,一场名为“法律思想与法律语言”的研讨会在此举行。本刊记者应邀参加了此次会议。

  在采访中记者发现,通过法律语言的变迁这一个独特的角度,我们可以透视中国法律观念、法治文化的发展轨迹。

  一

  古装影视剧里常有这样的场景:高坐堂上的县太爷惊堂木一拍:“带人犯”,在堂下衙役“威武”声中,一个头发凌乱、满身是伤的人被架了上来,甩在地上。这时,不知道是否有人会像我一样暗自庆幸,我们生在一个推崇人权和法治的时代。至少,假设有一天我身陷囹圄,依据我们现行法律的规定,在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前,我仍然只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而非“犯人”或“人犯”。身为“犯罪嫌疑人”,有“嫌疑”就意味着还有希望,可以通过一系列诉讼程序证明是有罪还是无罪。倘若作为“人犯”,单就字面,任谁看也是有罪之身。

  就让我们从这里开始说说法律语言的事儿。“人犯”与“犯罪嫌疑人”曾经在特定场合下指代的主体是相同的,然在不同法治观念主导下最后导致的结果可能就大相径庭。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将“人犯”替换为“犯罪嫌疑人”。通过这一称谓的变化,避免了刑事案件中人们对涉嫌犯罪的嫌疑人先入为主地作有罪判断。这种变化不仅是对犯罪嫌疑人公民身份的确认和合法权益的维护,更体现了司法理念从有罪推定走向无罪推定的转变。

  著名法学教授彼得·古德里奇曾说过:“学习法律的第一要务就是学习法律的语言”。法律语言不仅是法律文化的重要载体,它本身就是一种文化现象。也有人说法律语言是民族精神的凝聚,透过一个国家的法律语言,可以感知其法律文化精神。

  而最能体现新中国法治理念变迁的莫过于“法制”与“法治”之争。“法制”指静态的法律制度,而“法治”从字形上更能直观地看到“平之如水”的寓意,更能清楚地阐释变动和演进中的法律系统;法制与专政相连,其背后预设了一个超越法律之外的主权者的存在;而“法治”与“人治”相对立,潜台词是法律的自在自为,强调一个国家处于依法治理的一种状态,它是政治文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标志,凝聚着人类智慧,为各国人民向往和追求。从“法制”到“法治”,虽仅一字之差,却是治国思想的一次重大突破。

  国家检察官学院副教授郭云忠认真分析了1980年以来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下文简称《工作报告》)。他从《工作报告》使用的语言的变动,发现了司法变迁的符码。如“政治”、“政策”等政治色彩较重的词语的出现频率走低,像“资本主义”一词一共仅出现4次,最后一次是在1992年报告中。而“阶级”一词在1994年后也不再出现。体现运动式执法的军事用词如“严打”、“斗争”也渐少,反之,“依法治国”、“服务”、“科学发展观”、“和谐社会”出现增多,可以感受到社会氛围从斗争走向和谐的转变。

  不仅如此,还有许多曾经活跃在法律舞台上的语词也渐渐消失在人们的视野中,比如“收容审查”、“惯窃惯骗”,还有带有浓重计划经济色彩的“投机倒把罪”,因为涵盖面广曾被戏谑为“口袋罪”,现在也鲜有人提及。

  2003年6月20日,实施了21年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终被废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正式出台,同年,《浙江省归正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办法》率先将沿用了几十年的“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教人员”改称为“归正人员”。这些法律语言的或改变或消失生动体现了政府职能的转变,也体现了国家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和以人为本法治理念的深入人心。

  二

  时代在不断抛弃旧语词的时候,也在同时创造着新的语言,法律亦如是。

  从高检近30年来的《工作报告》中即可窥一斑。据郭云忠统计,1980年至200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发布了29份工作报告,1980年的报告仅有不足4000字,而到1999年超过了1万字。从千言书到万言卷,不仅仅是因为社会生活的丰富而增添了内容,也间接反映出法律范围内语言词汇的扩充。

  宪法是检察机关得以设立并开展工作的根本依据。但在1980年和1981年《工作报告》中找不到这个词语。1982《宪法》修订颁布后,当年的《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到“宪法”这一词语。“宪法”在高检《工作报告》中从无到有,出现的频率从低到高的转变,是与国人宪法意识的觉醒和增强相伴随的。

  在《工作报告》中“法治”、“依法治国”、“人权”、“公正”、“正义”等词语出现频率明显上升。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对法治的崇尚,这些词越来越多地被提及,含义也逐渐丰富。如“程序”,从“监督程序”扩大到“侦查程序”、“刑事诉讼程序”、“程序法”等。而“证据”则从最初的泛泛而谈,到后来出现了“言词证据”、“非法证据排除”等更为专业具体的用法。

  叶落而知秋至。拨开语言的碎片,通过这种此起彼伏、此消彼长的语言变迁,揭示了从非法律话语逐渐向法律话语过渡的过程,表明法治在我们国家生活中日益重要的地位,

  今年上半年,黑龙江省黑河市发布通告,禁止在公共场所遛狗,一经发现全都捕杀。这一突然决定,引起舆论热议,最终当地政府决定暂缓打狗。在这一事件中,值得一提的是,当地爱狗人士为保护自己的宠物在网上“奔走呼号”,并援引《物权法》中的“私有财产”概念,主张狗是公民的私有财产,在未伤及他人利益的情形下,政府打狗是对私有财产权益的侵犯。在西方国家,保护私有财产是一件理所当然的非常普遍的事情。有私法学者研究认为,人对私有财产的主张意识从原始初民社会就开始了,这一点倒是和幼儿教育理念中有的孩童在还刚会说话时就已有了“这是我的,这是我家的”的所有权意识有些类似。但在我国,私权长期受到打压,导致私权意识缺失。我国物权法自2007年颁布实施,作为一部新生的法律,充分反映了对个人权利的保障。黑龙江打狗风暴中将狗看作私有财产的举动,可以说正是公民主动援引法律保护自我权利的体现,也说明私权意识已经深入民众心中。

  三

  越来越多法律语言的出现诚然是可喜可贺的,但语言的最终目的是通过应用建立法律的话语权威,以实现法律维护社会公正和谐的价值目标。也正因此,法律语言的规范化使用更显重要。

  回顾我国的立法过程,因为法律语言的不规范,曾引发了很多荒唐的结果。《人民日报》曾经刊载这样一则故事:

  1998年,江西萍乡的李小虎和河南农民葛锐分别在江西萍乡和郑州起诉郑州火车站厕所收费违法,要求郑州火车站退还上厕所收的费用。根据1993年国家计委与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取缔一些收费项目的规定,火车站厕所收费在取缔之列。但同一个规定,却引发了两种不同的审判结果。在萍乡,法院判决原告胜诉,被告不服,结果二审维持原判。而在郑州,法院判决原告败诉。郑州的法官认为,火车站厕所指的是火车站站台内厕所,而郑州乘客是在站台外上的厕所,因而收费不违法。

  类似的事例还出现在1990年颁布的《关于办理淫秽物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该规定反复出现“制作淫秽录像带5—10盒以上,淫秽录音带10—20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10—20副(册)以上,或者淫秽照片、画片50—100张以上”的表述,以致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无法搞清楚“5—10盒以上”到底是5盒以上,还是10盒以上,陷入无所适从中。

  立法语言的质量问题已经引起了高层的重视。200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成立了立法用语规范化专家咨询委员会。

  良性的转变也发生在执法层面。我国的法律文书曾经很不规范。广东警官学院副教授王卉长期关注法律文书语言不规范的问题。她在调查中发现,“事主、被害人、受害人”这三个词语在各类文书中使用非常随意,“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的使用法律也有明确的规定,但在基层误用、错用的现象普遍,这都严重侵害了法律文书的权威性。

  司法文书的规范不仅是一个技术问题,更反映了执法者的素质和理念问题。毕竟司法理念的提升不能仅反映在法条中,更应该体现在司法官日常的执法、用法行为中。

  近年来,各司法机关相继推出了很多措施来规范司法人员对法律语言的应用。2006年,昆明市检察机关在规范起诉书方面出台措施,要求禁用过去描述被告人时常用的“狗急跳墙”、“丧心病狂”、“窜入”等带有强烈主观色彩的言语;直接表明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某项罪名,也改为“触犯了”某条法律;“从严从快、严厉打击”之类的词语也不再使用……

  时至今日,法律从来没有与我们如此之接近,法律意识、法治精神深刻地影响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在法律语言“阴晴圆缺”的变迁中,我们的国家一步步走向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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