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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不是行政行为
www.110.com 2010-07-10 12:30

  造成公路损害的责任人追索赔偿费,简称索赔,是公路管理人员日常工作内容之一。由于索赔经常和路政巡查、路政处罚同步进行,所以常被人认为是行政行为,许多交通部门也有意无意地混淆索赔的性质,或者把索赔作为行政行为来对待,更加深了实际工作中对索赔性质认识的模糊。

  因此,有必要对索赔的性质进行分析和论证,以得到明晰的认识,从而更好地指导实际工作。

  索赔是基于物权产生的,物权是一种民法上的权利,行使物权,是一种典型的民事行为。而行政行为不是基于物权产生,而是基于行政管理权产生的。

  由于建筑控制区内的土地和设施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在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管理机构不对建筑控制区享有物权,基于物权产生的索赔,由于这个原因,公路管理机构不能对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的损害进行索赔。

  但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对建筑控制区内的活动实施行政管理,比如对埋设管线、修建建筑物的行为进行检查、处理等。这是基于行政管理权产生的,与是否享有物权无关。

  所以,部分行政相对人认为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的土地没有办理公路征地手续,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无权管理,这一观点是错误的。

  如果再细化一些,“物权”的“权”是权利,而“行政管理权”的“权”是权力。

  物权和行政管理权是各自独立的,不能混淆,也不能互相代替。

  实践中之所以容易对索赔的性质认识混淆,是因为作为索赔主体的公路管理机构身兼数职,既有行政管理职能,又有养护作业职能,还有要求责任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职能。这几种职能在行使时往往互相交织,纠缠在一起,很容易使人产生误解,混淆了各职能的法律性质。

  公路管理机构集上述职能于一身,是典型的“政、事、企”不分的表现,这也容易使公路管理机构的定位发生摇摆,找不准自己的位置。随着公路管理体制改革的进展,这种情况应该予以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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