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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商雇凶杀人判极刑
www.110.com 2010-07-10 12:30

  因为拒绝搬迁,重庆市万州区“钉子户”崔英安、秦万兰夫妇的独子被人当街杀害。11月2日,被指雇凶杀人的开发商董事长向世全被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死刑。这起被告人被坊间称为“史上最牛开发商”的案件,成为当地街头巷尾热议的话题。(11月3日《中国青年报》)

  野蛮拆迁根本不是新闻。随便翻阅报纸,浏览网络,野蛮拆迁就像新闻“牛皮癣”,比比皆是。有放狼狗咬人,把不愿拆迁者关进狗笼的;有偷偷摸摸拆迁的,有听错指令“误拆”的,有强制公职人员“大义灭亲”的。为了达到野蛮拆迁目的,有关方面可谓歪脑筋动尽,下三滥招数用尽。重庆开发商为了逼迫“钉子户”就范,竟然雇凶当街杀害“钉子户”独子,拆迁纠纷衍生为命案,开发商把野蛮拆迁推到极致,其恶劣行径令人发指。如果法律不严惩如此胡作非为的开发商,天理难容!令人略感欣慰的是,直接行凶者受到法律追究,雇凶杀人的开发商也被法院一审判处死刑。如是判决结果,不仅是对死者家属的安慰,也是对野蛮拆迁的警告,对物权法的捍卫。

  前不久,辽宁男子张剑刺死强拆房屋者被判缓刑曾引发社会热议。有法律界人士称,该案是新时期拆迁纠纷中出现的首例判决。可成为法律保护公民私权的典型案例。依我看,开发商雇凶杀人被判死刑,同样具有法律标本意义。因拆迁纠纷引发的两起判决都应该被载入物权法的史册。而且这两起判决应该由判例变成法治常态。

  从尊重人权、物权的角度看,无论是开发商雇凶杀人被判死刑,还是刺死强拆者获缓刑,并非对“钉子户”的纵容,而是对公民物权的必要保护。公民物权得以捍卫,有利于消除公众对野蛮拆迁的恐惧心态与怀疑空间,让野蛮拆迁者出于法律成本考虑,不敢漠视公民物权,蔑视国家法律。如果类似判例能成为法治常态,这或许会成为遏制野蛮拆迁的一大利器。其法治导向意义不可小视。

  应该承认,在现实生活中,确有拆迁户无理取闹,漫天要价。但是拆迁房子到底该补偿多少,应该依法办事,由当事双方坐下来充分博弈,不能由拆迁方自说自话,强迫对方接受自己的条件。谈判博弈本来就是一个互相妥协的过程,“钉子户”坚持主张权利,拆迁方应予以尊重。而不能拿大帽子压人,更不能“霸王硬上弓”,行凶杀人。

  公民房屋是私人财产,并不具有公共性。在没有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之前,讨价还价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开发商要拆迁公民房屋,就应该取得业主的同意,在拆迁之前展开利益博弈。在双方达成协议,办理合法拆迁手续的基础上,拆迁过程才能完成。如果双方意思表示不一致,拆迁就不能进行下去。

  虽然《物权法》早已生效,但是常见的拆迁风景是,强行拆迁成了既成事实以后,主动权完全掌握在开发商手中。除了拿出一点补偿金以外,开发商被处理、被追究法律责任的事情鲜有所闻。开发商因雇凶杀人获死刑的判决显得弥足珍贵。

  另外,我认为,野蛮拆迁之所以屡禁不止,开发商之所以牛气冲天、胆敢侵犯私人物权,除了法律意识淡薄、素质低下、利益驱动以以外,也与执法部门的纵容助长有关。如果此前相关部门严格执行保护公民物权的法律法规,对公民物权尽到了保护责任,对违法操作的野蛮拆迁者尽到了执法责任,野蛮拆迁者根本不会嚣张到雇凶杀人,剥夺他人生命,强拆房屋,殴打业主的地步。事实上,正是由于执法者执法不严,甚至阳奉阴违,官商勾结,一门心思向着开发商,把不按开发商意图行事的公民视为“钉子户”,才导致野蛮拆迁极端事件不断上演。

  该案给野蛮拆迁敲响了法律警钟,法院判决显示出依法规范拆迁行为,保护公民权利的姿态。在野蛮拆迁事件不断重演的当下,“开发商雇凶杀人判死刑”与“业主刺死强拆者获缓刑”的判例虽然稀缺。但这并非法律对公民的恩赐与袒护,而是公民权利的回归。如果类似判例变成惯例,所有野蛮拆迁者都被依法查处。公民物权受到尊重也将成为气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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