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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房屋无“法”界定
www.110.com 2010-07-10 12:30

  农村土地的拆迁及补偿问题,一直是行政管理中的头痛问题,其中的纠纷也很让法院头痛。

  “重庆有一个案子,农民的土地被征收后,原样没动达10年之久。10年后开发商才进入,而这时这块地已经成了城中村。在这种情况下,开发商依然按照征用农村土地及附着物的标准对农民进行补偿,农民不答应,因为依据国家法律,对城市房屋拆迁的补偿和对农村土地上的房屋补偿相差5倍。”一位法官透露说。

  国土资源部法规司的副巡视员赵久田说,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其中,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对土地上的附着物的补偿,各地作价都不一样,现在最难的问题是,物权法规定,房屋是不动产,但农村土地的房屋是附着物还是拥有独立的物权?现在还没有法律规定。这个矛盾的根源就在于现在农村土地是集体所有,而房屋是个人所有。”赵久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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