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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种”法律促和谐
www.110.com 2010-07-10 12:30

  “到老城法庭以来,我深深感到了普法的重要性。”10月18日,面对记者的采访,长葛市人民法院老城法庭庭长许国辉开门见山地说。

  从古桥法庭、后河法庭到现在的老城法庭,许国辉在基层法庭连续干了11年,今年1月调任老城法庭庭长。老城法庭受案范围是大周和老城两个镇,这两个镇经济活跃,经济纠纷案件占到了法庭全部受案数的一半。在这些经济纠纷案件中,民间合伙、借贷纠纷较多,且大多数是口头协议。没有书面证据,双方当事人的矛盾纠纷就不易化解。

  上班的第一个月,许国辉接到了一起案件,原告、被告原来合伙办厂,后来散伙时双方约定,被告给原告两万多元。当时,因为资金紧张,被告仅给付原告1万元,剩余1万多元打了欠条,欠条上注明,到期不还,被告愿意把厂房院及其附属物全部给原告。结果,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过后原告未得到还款,即诉至法庭,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欠债还钱这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在这起案件当中,乍一看,原告的诉请不无道理,但事实上双方在欠条上的约定违反了有关法律的规定。作为一名拥有专业法律知识的法官,许国辉认为,双方当事人在欠条上的约定既不是违约金的约定,也不是赔偿损失方面的约定,而是原告债权是通过被告所有物的所有权转移来实现的,因此该约定实际上具有担保物权中的抵押担保性质。按照我国《担保法》和《物权法》的有关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而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因此,原告、被告双方在欠条中的约定不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而且被告厂房院及其附属物价值七八万元,与欠款1万多元相比明显有失公平。许国辉多次为当事人明理释法,但当事人一直不理解、不接受。这使许国辉深深感到,在群众中开展普法教育的重要性。

  就在受理该案不久,许国辉接待了一个咨询者王某。王某与亲戚秦某合伙办厂,口头约定由王某提供资金,秦某负责技术及日常经营事宜。因受经济危机影响,企业不景气,王某陆续出资150万元不见效益,要求与秦某结算,而秦某却避而不见。王某到法庭咨询如何维护自己的投资权益,并称如果秦某再避而不见,就要强行扣车、拉走厂内设备等。

  为防止咨询者出现过激行为,许国辉立即想方设法通知秦某到法庭与王某协商。许国辉与王某、秦某讲明合伙人的权利与义务后,组织双方算清以前账目,并重新立下书面合作协议,一起可能激化的矛盾纠纷就这样在诉前化解了。

  接待咨询,送法到企业,送法到田间……许国辉带领全庭干警当起了义务普法宣传员。为真马三轮车厂业务员开展普法讲座,帮助凯亚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订立转租合同……做这些事,许国辉充满了激情。他说:“无论是企业,还是群众,他们的法律知识增多了,维权意识增强了,就会从源头上减少许多矛盾纠纷,大家工作、生活、生产有序,社会才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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