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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改商”实行“一票否决”
www.110.com 2010-07-10 12:30

  看了《贵州都市报》2009年10月13日A3版刊发的陈守湖先生的《解决“住改商”纠纷须依托民间自治》中关于利害关系业主的叙述,感觉有些偏差。

  《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但实践中由于很多小区未成立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将住宅改为经营性住房时,未受管理规约的约束,也未取得相关利害关系的同意,由此造成纠纷。

  现在好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7号,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未按照物权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业主以多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其行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一条:“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七条所称‘有利害关系业主’,建筑区划内,本栋建筑物之外的业主,主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应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由此可得出结论: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必须取得本栋建筑物内的全部业主同意,这就是利害关系业主的准确定位。

  换句话说,只要有一个业主不同意住改商,“住改商”的业主的住改商行为将得不到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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