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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国有林区土地承包经营权
www.110.com 2010-07-10 12:30

  国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是指国有土地的管理者或经营者,将国有可耕种的土地资源,发包给国有企业内部职工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企业职工通过与国有土地管理者或经营者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取得的承包经营权。本文所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专指国有林业企业中发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当前因国有土地承包权引发的纠纷案件较多,在解决这类纠纷案件中,因无相关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在人民法院有的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进行审理,有的依据《合同法》进行审理,甚至在审理案件中,一种案件会出现两种审判结果的现象。因此,对国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产生纠纷的原因,解决纠纷的法律依据,进行必要的分析和研究,有助于保护企业和承包权人的合法权益。笔者仅就国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国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区别,进行分析研究。 愿与林区法官进行探讨,以求共识。

  一、国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

  国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用益物权,所谓用益物权是指用益物人在一定范围内,通过合法使用他人之物,取得的收益权。用益物权的取得是基于用益物人与物的所有权人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确定的权利义务产生的。土地是一种物权,土地归国家或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国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也是基于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而产生的。它是根据国有土地的管理人、使用人与承包人依法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这一法律行为取得的。国有林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国有林业企业将经营管理的可耕种的国有土地发包给企业内部职工耕种,国有林业企业是发包人, 其权利主要是收取土地使用费。企业职工是承包权人,企业职工支付土地承包费用后,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企业不干涉承包权人经营活动。

  国有林区土地承包经营起步较晚。过去,国有林业企业可耕种的土地均有企业内部的家属队、多种经营站统一经营管理。2001年企业改制后,企业内的家属队、多种经营站均被取消或解散。企业将这些原来由家属队、经营站管理的可耕种的土地资源承包给企业职工经营。因此,国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企业职工与企业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确定的,签订土地经营承包合同,是企业职工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前提和依据。

  二、国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区别

  国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同,尽管二者都是在他人的土地上承包经营,但是二者还是有很大区别的。其区别主要在于:

  (一) 土地所有权不同,发包人不同。国有土地承包权人承包的土地是国家所有的土地。发包人是国有土地的管理者即国有企业。而农村土地承包权人承包的土地是国家所有或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发包人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集体村民组织。

  (二)承包方式不同,国有土地承包经营方式,是采用竞价方式进行承包。承包人交纳土地承包竞价费,取得竞价资格后,才可竞价承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方式,是根据农民家庭人口数量,按份承包,无需竞价。

  (三)承包人不同,承包经营国有土地的承包人,一般是企业职工。根据自愿原则参加竞价承包,企业不强迫承包。职工家属、子女不参加竞价承包。而农村土地承包权人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照家庭成员人数承包,包括未成年人、孤寡老人,均有一定份额。可实行家庭联产责任制承包,承包人是固定的。也有人称为口粮田,每个成员均有承包份额,必须承包。

  (四)享受农业政策待遇不同,国有土地承包权人不享受国家对农业生产的补贴政策,每年按照合同规定,向发包人交纳土地承包费。农村土地承包权人在农业生产中享受国家农业生产的补贴政策,每亩地享受20元补贴,每年不用交纳土地承包费。

  由于国有土地承包经营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不同,所以解决土地承包权纠纷的方式、结果也不同。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东方红林区基层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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