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扣押房产证无任何法律意义
www.110.com 2010-07-10 12:30
案情
白先生是太原某房地产公司的职工,2001年公司为解决职工的后顾之忧,开发了一幢楼盘,准备结婚的他正好需要一套住房,便与其他员工一样,以低于市场很多的价格购买并签订了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房产证由公司保管,职工必须在该企业工作完10年,并交完购房款时,单位将房产证还给职工,否则,职工应当补足市场差价,或者由开发商以合同价格回购。
天有不测风云,母亲的突然病变,让白先生措手不及,为筹医疗费,无奈的他将房子卖给了一位在太原做生意的朋友张女士。当张女士打算将房屋过户时,白先生的单位以白先生尚欠公司购房款3万余元为由,拒绝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此房2002年公司办理了房产证,职工为惟一的户主,房产证由公司保管。张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产权,法院要求房地产公司协助履行过户手续。
本案中涉及的法律问题:1、谁是房屋真正的产权人?房管局登记的户主为法律意义上真正的产权人。房屋为不动产,不动产以登记为公示方式,所以白先生是真正的产权人。2、白先生与朋友张女士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这份合同只要买房人张女士买房的初衷是善意的就是合法有效的。3、房地产公司与职工签订的合同是否合法有效?在《物权法》颁布以前,《担保法》解释规定,将权利凭证交给权利人的视为抵押权成立。正是基于这样的规定,房地产公司拿着职工的房产证,以为自己享有抵押权,殊不知物权法规定抵押权至登记时成立。因此本案是个普通债权而已,抵多追究违约责任。
律师提醒,类似情况的权利人应提前去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避免在房款未付清的情况下房屋持有人将房屋卖出,扣押买房人的房产证没有任何法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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