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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实施一年案件激增
www.110.com 2010-07-10 12:30

在涉及登记制度的审判过程中,民、行交叉,房屋登记状况与实际使用权属情况不一致的情况很普遍。因所有权登记引发的纠纷处理是《物权法》的实施难点,需要建立相应配套制度予以解决

  《物权法》自2007年10月1日实施以来,已经过去一年时间了,“从一年的审判实践来看,《物权法》的实施,刺激了人们的物权意识,涉物权的案件增多”。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俞里江法官对记者说。

  朝阳法院的数据显示:2006年10月1日至2007年10月1日物权纠纷为1740件,而物权法颁布后的一年,即2007年10月1日至2008年10月1日,物权纠纷增加到2320件。

  不仅案件数量增多,案件的内容也是五花八门。俞里江法官认为:“基层法院目前最需要的还是具体的操作规则,《物权法》实施细则如果能够早日出台,基层法院将更好地判案子,老百姓也更清楚。”

  所规范有权登记制度亟需配套

  《物权法》首次明确规定了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但是对于买卖合同与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衔接问题未作明确规定,如何认定善意取得以及买卖合同的效力,审判实践中仍有争议。

  目前,在涉及登记制度的审判过程中,民、行交叉,房屋登记状况与实际使用权属情况不一致的情况很普遍。因所有权登记引发的纠纷处理是《物权法》的实施难点,需要建立相应配套制度予以解决。

  “尤其是夫妻之间,很多人习惯买房时就写一个人的名字,登记的时候把房产登记在一个人的名下,很少有人再去做一个共有权的登记。这种状况导致离异夫妻一方出卖房屋损害另外一人的利益问题。房产可能是低价出手,受损害的一方即使能拿到交易金额的一半,也还是受了损失。”

  俞里江举了一个案例,张先生和李小姐双方通过民事诉讼确定两人共有一处房产,但此房产登记在张先生的名下。法院判决之后,李小姐没有及时到房屋登记机关申请变更执行。在此期间,名义登记人张先生将房屋转卖给第三人夏某,并且完成了登记过户。在这样的过程中,李小姐的权利明显受损。

  此种情况下,李小姐有两种选择: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夏某的房屋所有权登记;另外一种,确认张先生和夏某之间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提起民事诉讼。

  俞里江法官说:“上述案件类型是非常普遍的,但是选择不同的诉讼方式可能导致不同的诉讼结果。”

  如果选择行政诉讼,负责房产登记的行政机关,在确认房屋为张先生和李小姐共有的前提下,很有可能撤销夏某的房屋所有权登记。

  如果选择民事诉讼,法院很有可能在确认夏某为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保护夏某的权益,视登记过户完成,这就意味着不动产取得已经完成了,驳回李小姐撤销买卖合同的请求。

  “上述案件中,如果是争议双方分别采取不同的方式,比如李小姐通过行政诉讼取消了夏某的所有权登记,但夏某拿着民事诉讼不撤销买卖合同的判决,要求行政机关再次登记,这样还会产生连环冲突。”

  这种情况下,如果在法院与权属登记部门有一个衔接机制,就可以避免出现裁判文书确定产权归属后,名义登记人仍出售房屋的情况,妥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裁判文书的权威性。

  俞里江认为,衔接制度的建立首先需要完善登记制度,在法院作出权属判决之后,告知当事人去房产登记部门进行备案登记;另外,如果法院和房产登记部门建立一种网上平台,这样更有利于双方共享信息。

  “在登记问题上,行政审判和民事审判需要通过司法解释统一尺度,两方面各自判决就乱了。如果当事人采取的诉讼方式不同得到的结果不同的话,这就意味着双方不是在法律的证据和理论上拼胜负,而完全是靠诉讼技巧决定案件胜负了。”

  房屋买卖纠纷出现新问题

  2008年5月10日,北京的涂女士购买了东恒时代家园的一套两居室住房,不料签订合同十天后,开发商降价促销,自己的房产价值一下子缩水十几万元。涂女士认为在签订合同的时候,销售人员向其隐瞒了相关重要信息,给其造成了重大损失,遂一纸诉状将开发商北京方恒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至朝阳法院。

  俞里江法官对记者说:“以前房子不断涨价的时候,卖房人反悔不履行义务的案件很多。随着房价的回落,买房人反悔要求退房或者补偿差价,成为房屋买卖纠纷中出现的新问题。

  有些买主为了不履行合同会找各种各样的理由。在法院主持双方调解的时候买主甚至会说,房子我不要了,定金可以不退。但即便是这样,卖主也会提出反诉,要求买主履行合同。不履行的,不仅不退定金,有的还要求买主赔偿差价。但是目前,关于差价损失,各地法院判决的标准并不一致。这也是需要完善的。”

  朝阳法院调研发现,关于房屋买卖的问题还有许多,尤其是二手市场,非常混乱。“有的为了避税,出现阴阳合同,私下签的时候是70万元,但是往上报的时候可能就是40万元。目前情况看,很多中介公司参与其中,帮助当事人制造阴阳合同,这毫无疑问是在违法经营,房产中介应该能保证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是有效的。如果双方产生纠纷,就会有一方提出来实际是两个合同,其中一个是假的,这种情况下法院就会很被动。”

  另外,不动产买卖中,对于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案件的处理仍然存在较大争议,《物权法》对于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未作明确规定,这些都亟需完善。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最多

  “涉物权法案件中最多的当属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案件。这部分涉及到小区内老百姓的生活,涉及的面最广。”俞里江说。

  由于《物权法》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作了专章规定,该法实施后,因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引发的新纠纷不断增加。比如,业主与开发商、物业公司之间就车位、地下车库、设备层等所有权归属问题以及由此附带的经营收入问题产生纠纷诉至法院;物业公司与业主以及业主之间就部分业主擅自拆改窗台、阳台、房屋墙体、侵害房屋共有部份的行为发生大量纠纷;业主委员会与业主之间因业主权利行使发生争议诉至法院;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之间因物业管理问题发生诉讼。

  俞里江法官认为,在这些纠纷的解决中,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问题、共有部分及自有部分的具体界限、业主权利的具体行使方式等方面问题都还需要相应实施细则予以规范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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