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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不是让“暴力拆迁”来羞辱的
www.110.com 2010-07-10 12:30

  关于“拆迁”的惯用词组,早已经从“强制拆迁”、“野蛮拆迁”,演变到“暴力拆迁”。此类新闻每天层出不穷,风起云涌,审丑疲劳并不能稍稍改变横在眼前不得不继续审丑的现实。今天在同一张网页随随便便就读到两则如此不是“新闻”的新闻。

  东莞某拆迁现场出现惊人一幕。户主一家被保安绑住,而他们的家园四间瓦房,眼睁睁地看着被推土机拆毁。目前,户主一家13口只能露宿街头(12月12日南方网)。长沙居民周发葵在家中被带到派出所检查其亲戚的暂住证,次日凌晨6时,周发葵回家后发现房屋已被拆除,只剩一片废墟。周发葵怀疑是芙蓉区有关部门强拆,而强拆者是谁,却成了一个谜(12月12日红网)。

  拆迁者和被拆迁者之间的利益是对立的,拆迁者希望尽可能少地进行补偿,以便降低自己的成本;被拆迁者希望得到尽可能多的补偿,以便减少自己的损失,这是正常得像太阳每天都从东方升起的现象。利益对立者之间,又是法律上平等的民事主体,谁也不能强迫谁,谁也不必无条件服从谁。要在利益的对立之间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平衡,需要进行正常渠道的博弈,应当通过谈判协商的平台,互相进行沟通,表达诉求,伸张要求,寻找结合点。

  然而遗憾的是,多年来的情形远远不是这样,开发商,以及相关利益者形成强势集团,以强者的面目出现,似乎要被拆迁者无条件接受拆迁者的条件,无条件服从拆迁者的要求,否则就是要挟,威胁,恐吓,释放毒蛇,断电断水,砸锁,张贴“杀你全家”的布告,甚至到了殴打,绑架,使用推土机铲平,这些暴力的手段,恐怖的气氛,甚至是黑社会的套路和做派。在《物权法》从酝酿到通过到颁布施行的过程中,人们曾经对《物权法》寄予希望。

  客观事实是,“强制拆迁”、“野蛮拆迁”、“暴力拆迁”,没有丝毫的收敛,《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几乎完全遭遇冷落,似乎被丢弃一旁,甚至是遭受了讽刺和羞辱。不过,《物权法》不是让“暴力拆迁”来羞辱的。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中国社科院学部委员、著名民法学家王家福:物权是保障人的基本的生存和发展的人权,没有物权就没有人的最基本的体面的生活,就没有人权。物权法是为国计民生构建法制基础的最根本法律,没有这个法律,我们的国计民生是得不到保障的。

  《物权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最能阐释物权法的,要数英国的流行古语:“穷人的寒舍,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物权涵盖衣食住行,人生存需要衣食住行,所以对于衣食住行的物权是对基本人权的保障。如果说人权首先属于精神范畴,物权首先属于物质范畴,而精神是以物质为基础的,因为人只有吃穿住才能生存,才能精神各种精神活动,这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出发点。

  今年12月10日是《世界人权宣言》发表60周年纪念日,中国人权研究会在北京举行纪念《世界人权宣言》发表60周年座谈会,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胡锦涛致信中国人权研究会,强调要一如既往地坚持以人为本,既尊重人权普遍性原则,又从基本国情出发,切实把保障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放在保障人权的首要位置,在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基础上,依法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所以“暴力拆迁”对《物权法》的羞辱,必然不能长久,必然要受到惩罚。因果报应,不是骗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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