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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产权交易管理的通知
www.110.com 2010-07-11 00:10

  发文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

  文  号:郑政[2004]6号

  发布日期:2004-1-18

  执行日期:2004-2-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健全产权交易规则和监管制度”的精神,落实国务院、中纪委关于建立并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产权交易和政府采购进入市场制度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企事业单位国有、集体产权交易,加强对产权交易的管理,杜绝场外交易,防止国有、集体资产流失,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和河南省财政厅、监察厅、审计厅、工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企业国有、集体产权交易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豫财企〔2002〕42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产权交易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产权交易活动必须按规定进入市场

  郑州市产权交易市场是市政府批准设立的产权(含股权,下同)交易机构,为我市企事业单位产权交易提供服务。我市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包括含有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的公司制企业,凡发生下列产权转让情况的,必须进入产权交易市场公开交易:

  (一)国有独资公司、非公司制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整体或部分产权(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及经营权、财产使用权等)转让;

  (二)国有、集体控股的公司制企业(上市公司除外)中的国有、集体股权转让;

  (三)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转让其股份(上市公司除外);

  (四)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或其它企业中的国有产权转让;

  (五)国有、集体企业和事业单位改制发生的产权性质变动;

  (六)国有、集体企业破产所发生的产权转让;

  (七)国有、集体企业被兼并、联合、租赁、承包中所发生的产权转让;

  (八)事业性单位产权的有偿转让;

  (九)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其它产权交易。

  鼓励非公有制企业产权通过产权交易市场进行公开交易。

  企事业单位所拥有的土地、房产等有形资产和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作为其整体资产的一部分,属于产权交易范围。凡企事业单位拥有的土地、房产等作为本单位整体资产转让的,在市产权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涉及土地性质和用途改变的,土地、规划等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企事业单位出让房屋、土地、技术等单一种类的资产,可以在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专业市场交易。

  进入产权交易市场的企事业单位均应采取公开转让形式进行产权交易。凡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进行交易的,要采取拍卖、招标方式;不能采取拍卖或招标方式进行交易的,原则上一律在产权交易市场内采取公示方式转让。

  二、产权交易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程序

  企事业单位到产权交易市场进行产(股)权交易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交易双方向产权交易市场提交产权交易申请,并分别提供以下资料:

  1.转让方应提供的资料:转让方的法人资格证明;产权归属证明;准予转让的批准文件;审计与资产评估报告;产权交易市场规定的其他资料。

  2.受让方应提供的资料:受让方的法人资格证明;受让方的资信能力证明;产权交易市场规定的其他资料。

  (二)挂牌:产权交易市场要按照规定对受理的企事业单位交易标的进行挂牌公示,挂牌公示期为20个工作日。在挂牌公示期内转让方和受让方可进行意向性洽谈,但不得签约成交。标的有多家购买的,要采取拍卖或招标转让方式;超过挂牌公示期限且标的只有一家购买的,可以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改制企业可直接挂牌,公示改制结果后进行交易。

  (三)签约:交易双方达成协议后,应在产权交易市场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签订规范的产权转让合同。

  (四)交割:产权交易必须在产权交易市场结算交割。受让方原则上应一次性支付价款,如交易数额较大,可按合同约定分次支付价款。一次支付的价款或分次支付价款的首次支付额都要在产权交易市场结算交割。产权交易市场要在产权交易成交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交易双方提供产权交易凭证。

  (五)过户:交易双方凭产权交易市场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到工商、税务、房管、土地等部门办理产权过户。产权交易市场应协助交易双方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三、产权交易市场必须严格遵守产权交易的各项规定

  (一)产权交易市场必须对产权交易主体的合法性和交易行为的规范性进行严格审查,及时纠正产权交易中的不规范行为,切实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产权交易公开、公平、公正。

  (二)产权交易市场应建立健全内部执业监督制约机制,公开办事制度,提高办事效率,完善行业自律管理。

  (三)产权交易市场应参照以下程序组织产权交易:

  1.委托:由产权转让方委托产权交易市场对拟转让资产挂牌公开交易。

  2.审核:产权交易市场对转让方和受让方的主体资格及其提交的相关文件进行审核。

  3.挂牌:产权交易市场通过网络和其他媒体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

  4.交易:在公开挂牌期间,若有两家以上(含两家)符合条件的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产权交易市场应采取拍卖、招标或竞投的方式组织交易。若仅有一家企业提出受让申请,产权交易市场可组织转让方与受让方进行洽谈后协议成交。

  5.鉴证:达成交易后,产权交易市场按规定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四、加大监管力度,严肃查处产权交易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一)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和主管人员应认真执行产权交易的有关规定,依法从事产权交易行为。不准指使、怂恿、迁就本单位或下属单位在产权交易中弄虚作假,或在规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外进行产权交易。

  (二)国有、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在审批国有、集体产权变动申请,办理国有、集体产权登记时,凡涉及产权转让的,须要求转让方通过产权交易机构挂牌公开交易,并提交产权交易市场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受理企业产权变更登记时,凡涉及国有、集体产权性质变动的,须要求企业提交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及国有、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确认文件。

  (四)各级监察、审计机关要加强对产权交易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对违反产权交易规定的行为,要坚决查处,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国有、集体产权转让方有下列行为的,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应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1.指使、怂恿、迁就本单位或下属单位在产权交易中弄虚作假,或在规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外进行产权交易的;

  2.重大产权交易行为未经企业出资单位领导集体决策,致使资产流失的;

  3.职能管理部门违反规定审批产权交易行为,致使资产流失的;

  4.在招标、拍卖活动中恶意串通他人的;

  5.利用产权交易活动致使国有、集体资产流失的其他行为。

  (五)对违规进行产权交易的相关责任人员,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监督管理部门可按其隶属关系和管辖权限向责任人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追究纪律责任的建议,同时附送有关材料;属于行政监察部门管辖范围的,送交相应的监察部门处理。

  (六)监督管理部门要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及时沟通产权交易监管情况,研究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完善产权交易市场机制的意见和措施,加大监管合力,确保我市产权交易健康、有序、规范地进行。

  五、本通知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二○○四年一月十八日

  郑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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