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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传厚诉段少刚侵权赔偿案
www.110.com 2010-07-11 00:10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1)麻民初字第156号


  委托代理人滕腾,麻阳锦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高传厚与被告段少刚侵权赔偿一案,本院于2001年3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1年7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各自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1年11月28日,被告段少刚为谋私利,不顾国法,仗势雇佣他人在本组油坊园渡口码头要道处强占我承包组里的0.4亩责任田施工建房搞代销店。我得知情况后向组、村、乡领导反映此情况。组、村,乡有关领导劝被告段少刚停止施工并拆除建筑物。而被告不但不听从领导的劝告和处理,反而态度十分恶劣。同年12月12日被告再次对我租用地施工,强行占用我的租用地,致使我承包责任田的建筑物至今未拆除。使我无法播种。误我培育果苗。给我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为此,特诉诸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因其强占我承包责任田而造成的损失人民币106000元(其中种子费6000元)。
  被告辩称:该油坊园渡口码头处的0.4亩田。早在1998年土地调整时已通过村、组会议决定将该0.4亩田分配给周云付执管。由于当时高传厚还遗留下来的果树幼苗不能及时出售。耽误了周云付的接手耕种时间。后经周云付多次催促高传厚才将幼苗出售。原来高传厚答应给周云付补200斤租金粮,后高传厚以周云付管水时淹死其树苗为由而拒付。因高传厚的欺压,周云付不敢耕种该0.4亩田。此田荒了近一年时间。由于以上问题发生。村、组干部召开会议后决定将本组辰麻公路下高小平和高传送的0.38亩责任田调剂给周云付。会议结束后周云付在干部劝说下勉强表示同意。此时高传厚的弟弟高传忠威胁周云付要是耕管他高家人的责任田,他坚决割禾。会后第二天,周云付向村、纽干部提出意见要求继续耕管由高传厚调出的油坊园渡口码头处0.4亩责任田。高传厚得知消息后威胁村干部。不允许周云付改变会议上的决定。并声称油坊园渡口码头处0.4亩田已是高家小组的机动田。已通过高家小组承包给高传厚耕管了。以上事实说明该0.4亩田仍属于周云付的责任田,不是高家小组的机动田,更不是高传厚承包的田。而该0.4亩田,我已与周云付签订调换合同。因此,我应当享有该田的合法经营权。原告颠倒黑白。请求人民法院查清事实,做出公正处理。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同村同组,但分属不同作业小组村民。1998年本县绿溪口乡枫木林村村委会根据农村承包责任田调整的有关政策,对该村的部分承包责任田进行调整。本村2组第2作业小组(高家组)村民高传厚系调出户,同作业小组的村民周云付为调入户。经核算高传厚应调出0.4亩田。本村2组村民采取抓阉形式决定。周云付抓到高传厚的位于本村油坊园渡口码头处的责任田(面积为0.6亩),该0.6亩责任田是1996年高传厚与原老三队段绍移调换而得。周云付坚持说不要外队的田为由拒绝接受从高传厚责任田中调出的0.4亩田。周云付的调田问题虽经村、组几次解决却一直悬而未决,直到2000年9月。在此期间1998年高传厚在0.4亩上种有部分树亩。周云付虽表示不愿意接受该田,但仍与高传厚达成口头协议:高传厚当年给付周云付200斤延误租金粮。1999年周云付却未耕管此0.4亩责任田。致使该0.4亩田荒了一年时间。因周云付不愿接受此田。村干部多次做工作无效。2000年9月21日晚村于部召集本村2组村民召开会议。会议上村干部再次做工作希望周云付尽可能耕种高传厚已调出的油坊园的0.4亩田。周云付夫妇拒绝该意见。后经2组入会村民商讨与村委会商定:将高家小组原位于辰麻公路下的0.38亩机动田调剂给周云付。(注:周云付建房时占用组里0.02亩,这次调田时相应地调给其0.38亩)。当时,周云付的爱人表示同意。后经村副书记周其方做工作,周云付亦表示接受。由此,位于本村油坊园渡口码头处从高传厚责任田中调出的0.4亩田成为本村2组第2作业小组即高家小组的机动田,后原告与高家小组村民协商承包了该0.4亩机动田培育苗木。原告并将承包该机动田一事告知村干部。2000年9月24日原告与高家小组村民代表补签了一份承包协议书。同年10月2日原告到本县兰里镇花园村李叶产处购得300斤(20元/斤)枳壳种子,欲播种在该0.4亩机动田内。但周云付夫妇在调田问题已经处理后不久却到该机动田耕种蔬菜。原告得知此情况后向村主任张仲刚反映其已购买种子要在该田播种。要求周云付停止种菜。张答复由村里处理。2000年农历10月初六,被告段少刚(非高家小组村民)以已与周云付签订调换合同取得了该机动田的经营权为由在原告准备播种的前些时间在该0.4亩机动田内非法修建房屋。后经国土部门强行拆除。因误期致使原告所购种子霉烂。原告便以被告占用其承包田而使其买的枳壳种子无法播种而蒙受经济损失为由诉诸本院要求被告赔偿106000元的经济损失。
  上述事实,经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当事人举证,质证和辩论。本院予以确认。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①、本县绿溪口乡枫木林村村民委员会和该村第2小组的证言及2000年9丹21日参加调田的村干部,证人高小平、张仲刚、段玉佐等人证实本村油坊园渡口码头处的0.4亩田是高家小组的机动田。
  ②、证人张仲刚、高小平、高全美等人证实高传厚承包高家小组的0.4亩机动田的情况属实。
  ③承包协议书原件一份证实高传厚与高家小组代表签订了合同及相关条款。
  ④证人李叶产证实高传厚到共处购买枳壳种子300斤(20元/斤)。
  ⑤本县绿溪口乡枫木林村村民委员会及证人张仲刚、高小平、谭××证实段少刚在该0.4亩机动田内修建房屋。照片2张证实建筑现状。
  本院认为:位于本县绿溪口乡枫木林村2组油坊园渡口码头处的0.4亩田应属于本村2组第2作业小组即高家小组的机动田。原告高传厚与高家小组签订承包协议后已取得该机动田的合法经营权。而被告段少刚明知原告已承包了该机动不听从组、村干部及乡政府有关领导劝止仍坚持在该田内违法建筑致使原告不能按期播种育苗而给原告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被告的侵权事实成立。对原告的索赔请求予以支持。但原告要求赔偿100000元接间损失于法无据。该案中原告采职放任态度,未积极采取措施,妥善解决种子的处理问题。致使损害程度扩大化。原告对此应负主要责任。被告的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有一定的因果关系。被告应酌情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被告辩称其与周云付调田而取得该机动田的经营管理权,因被告系私自与周云付调田,违背了国家有关法律政策,故对其辩称理由不予采纳。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段少刚赔偿高传厚经济损失2000元,限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付清。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550元,共计600元,原告负担400元,被告负担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并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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