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建设单位等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业主共有)
最近,曾小姐心情不错,长久以来让她头疼的难题,已经呈现“柳暗花明”的迹象。
对于小区内车库到底归属于谁的问题,曾经让她一筹莫展,如今,由于《物权法》的出台,她有了明确的理论依据,来判断小区车库归属,而在2年前来看,这是一种奢望。
2005年,曾小姐入住深圳一高档公寓小区,购买了一套单身公寓。由于工作地点在南山高新区,离居住的地方较远,于是曾小姐便买了部小汽车。这本来是一件为自己提供便利的事情,没想到却给她带来了不少麻烦。
曾小姐买到车的第一天,她就发现问题所在,在哪停车成了一个大问题。开发商将小区停车场委托给另一个公司经营管理,不办理月卡和年卡,业主以外的任何社会车辆也 都可以停,每天车库里的过道都停满了车。每天为停车,曾小姐总要大费周章,因此经常与别人发生摩擦,有时无奈的曾小姐,甚至会将车停到绿化坪和消防通道上。最让曾小姐无法接受的是,她每天驾车进出好几次,每次都要交给物业管理公司至少10元的停车费。
这一切让曾小姐难以忍受,她试图与物业管理公司沟通,但是很难找到理论依据与物业管理公司斡旋。曾小姐的苦恼一直持续到2007年,《物权法》的出台让曾小姐眼前一亮。《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道路以及物业管理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市政建设的除外。会所、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建设单位等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业主共有”。
对曾小姐来说,能与物业管理公司站在一个平台上对话,这已经是一种进步。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认为,《物权法》的出台,改变了以往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地位的不对等,在车库归属问题上,使业主从无“法”可依到有“法”可依,这是《物权法》带来的最大变化。他指出,事实上在物权法出台之前,很多开发商已开始用签订合同的方式与业主确定了车位的归属,但这些合同多属于格式合同,且较为模糊。《物权法》的规定是为了调整开发商的模糊条款,作出更加有利于业主的选择。至于车库和车位,根据《物权法》规定,业主在买房时,可以通过签订合同付费的方式从开发商处获得车位的归属,从购房之初避免了以后的争议性。
虽然事情有了转机,但在很多专家学者看来,《物权法》对车库归属的规定上,还有很多值得商榷的细节。“《物权法》不宜规定‘约定优先’,而应另辟蹊径。”清华大学法学院崔建远教授说,在收集的社会意见当中,很多人对这样的规定持批评态度。理由就在于开发商在商品房预售、销售活动中处于绝对优势,十分容易约定有利于自己的条款,包括车库归属的规定。在约定车库归属开发商的情况下,虽然声称房价中不包含车库部分,但实际上已将车库面积公摊到商品房之中了,而购房者又很难举证去推翻开发商的主张。
崔建远建议,可以将车库分为三种:一个是法定车库,归业主拥有;一个是自行增设车库,属开发商,单独颁发所有权证,还可以转让;另一个是奖励增设车库,负有“公众使用”的义务,比如这类车库供到访的客人、送货物到小区的超市及其它售货部门等停车之用。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院长王卫国说,地下停车场即“车库”,其所有权应该与建筑物所有权为一体,不可分割,本该归属业主。只不过,开发商要考虑通过何种方式收回成本这个问题。《物权法》应该明确规定车库产权归业主,使物业产权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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