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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法律定位探索
www.110.com 2010-07-12 09:35

摘要:居住权从罗马法以人役权的形式出现以来,基本上体现出物权法趋势,但居住权本身与物权法价值之间存在严重的理念冲突,当初设立居住权的理由并不是物权法意义上的居住权的存在根据。据此,对居住权重新定位为社会保障法上居住权更符合居住权的本来理念。

  关键词:居住权  物权法 社会保障法 法律定位

  引言

  居住权的具体含义也是多种多样,主要包括:居住权是人权的一种;是一项社会保障和福利制度;与迁徙自由同等的概念;把居住权当作承租权;国际移民法上的居留权等。[1]据此,居住权被定位为私权、公权、福利权、人权还是其他的权利存在一定的争议。其实,居住权作为一项私权性用益物权首先见于《物权法建议稿》,其中被定义为:居住权人对他人房屋以及其他附着物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可是,笔者意见有所不同,拟进行理性探索。

  居住权的源起——人役权

  居住权肇端于罗马法,后来为法国法系和德国法系所传承,而且是以人役权的形式出现,《学说汇纂》所言:“役权,或是人役权,如使用权和用益权;或是地役权,如乡村地役权和城市地役权。”人役权,根据《法学阶梯》的规定,包括用益权、使用权和居住权等,其标的范围基本上包括了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罗马法中有关因居住而使用他人权利涉及到用益物权、居住权和使用权,此三项权利在罗马法均称为人役权,是指为特定人的利益而利用他人物的权利,或者以他人物供自己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居住权是人役权的一种,已经达成了一定的共识,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也发生一定的变异,在罗马法中形成比较发达的人役权制度。其中,人役权,以特定人的利益为目的。[2]具体包括居住权、用益权和使用权。用益权是无偿地使用、收益他人之物而不损害或变更物的本质的权利。使用权是权利人在个人需要的范围内,对他人物按其性质加以利用的权利。居住权是因居住而使用他人房屋的权利。[3]同时,可喜的是,人役权在近现代各国民法中出现了使用权向限制性的人役权过渡的趋势。[4]与此同时,由于东罗马帝国灭亡,罗马法日趋势微,沉默几个世纪后终于开始复兴,罗马法本身所蕴涵私法精神、精邃的理论和先进的民事制度为欧陆各国所传承,法国和德国为其典型。《法国民法典》几乎完整移植了罗马法中人役权和地役权,而《德国民法典》把人役权分为用益权和限制人役权,其中限制人役权中规定“排除所有人而将建筑物或建筑物的一部分作为住房使用的权利,也可以设定为限制人役权”,此即居住权。[5]总之,居住权是起源于人役权制度,研究居住权必须从人役权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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