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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变动中第三人保护的基本规则
www.110.com 2010-07-12 09:35

  [摘 要]由于善意取得制度本身的缺陷,无法充分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其保护第三人利益的功能不如公示公信原则周密。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与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均坚持物权变动须经公示,且物权公示具有公信力,二者在保护第三人利益方面具有一致性,但两者之间无法相互替代。他们具有内在的本质的联系,物权行为理论的区分原则和抽象原则为物权变动的公示以及公示的公信力提供了理论依据。应以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为基础,以公示公信制度为原则,以善意取得制度为补充构建我国物权法的第三人保护制度。

  [关键词]物权变动,善意取得制度,公示公信原则,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

  一

  物权变动制度作为物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无疑担负着确保财产在流转过程中形成良性循环与利用秩序的重任。民法是“将经济关系直接翻译为法律规则”。[1](P1)事实上,商品交换关系内在地包含着物权变动的过程,因此作为物权法重要范畴的物权变动理论也势必要围绕着市场交易的安全、效率和公平的价值目标来构建。物权变动,种类繁多,法律行为、时效、混同、先占、征收、强制执行、法院判决等均可引起物权变动。尤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了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交易更为频繁,物权经常处在不断的变动之中。物权变动,不仅对物权变动当事人的利益影响甚巨,而且与物权变动第三人的利益同样息息相关。“第三人的利益实际上正是市场经济交易秩序的化身,社会整体的正常经济秩序就是由一个个第三人连接起来的。”[2]因此,如何平衡物权变动当事人和第三人的利益冲突,并确保物权变动能够安全快捷地完成,便是摆在物权法面前的现实问题。

  就物权变动中第三人的保护问题,理论界在善意取得制度、物权行为无因性、公示公信原则等制度的优劣选择上可谓大相径庭,主要观点大致如下:

  (一)以善意取得制度替代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主张该理论的学者认为,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之主要功能在于保护交易安全。在德国普通法时代,因不承认善意取得制度,此项理论确有必要,但《德国民法典》对于善意取得设有明文,足以维护交易安全,就此点而言,物权行为无因性之理论,可谓已失其存在之依据。[3](P287)

  (二)公示公信原则替代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主张该理论的学者认为,抽象物权行为理论是以区分物权变动当事人内部的物权与债权关系,进而排除债权关系对物权关系的影响来保护第三人,而公示公信原则却从物权变动当事人外部入手,直接保护第三人对公示的信赖利益,并不改变物权变动当事人内部法律关系的性质,因而更具有合理性。因此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应以公示公信原则为基本原则构建物权变动理论,扬弃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4]

  (三)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为物权行为理论的核心内容。第三人作为物权取得人,其所取得的物权不受其前手交易的瑕疵的影响,直接受法律保护。无因性原则根据物权公示原则首先建立第三人保护的客观标准,以此为基础建立符合物权公示原则的权利正确性推定规则,然后根据这一规则来确定第三人的善意与否,并提供对第三人的保护。[2]

  综上所述,我们知道,善意取得制度和公示公信原则在坚持自己的合理性的同时,坚决地对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予以否定,而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在坚持自己理论的同时,对公示公信原则和善意取得制度则予以包容并批判地吸收。究竟哪一种理论更符合法律的精神和实践的需要,更具有合理性,值得探讨。

  二

  (一)善意取得制度之检讨

  无论从传统意义上或是从现代意义上说,民法都是与一定社会的商品关系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商品交换关系内在地包含着民法物权的变动过程。在广泛的商品交换中,从事交换的双方往往并不知道对方财产的来源是否合法以及对方是否对财产具有合法的处分权。为了确保交易的安全,倘若要求受让人必须对对方财产的合法性以及出卖的处分权利逐一调查,这无疑会大大地增大市场交易的成本,影响交易的快捷。倘若受让人在交易时完全出于善意,对出卖人的权利暇疵毫不知情,如果法律许可原所有人根据物权的排他性和追及效力而对受让方取得的财产予以追夺,这不仅要彻底推翻已经形成的交易关系,而且使当事人在进行商品交易时,随时担心买到的商品有可能被追夺而人财两空,这势必会使当事人在交易时丧失安全感,而当交易双方视市场交易为畏途之际,商品经济的发展也就走向了穷途末路。作为民法重要组成部分的物权法,如何保护财产真正所有人的所有权,同时如何构建良好的市场交易秩序确保财产流转过程中形成良性循环与利用秩序便成为摆在物权法面前的现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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