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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地产权制度的变革(上)
www.110.com 2010-07-12 09:35

  摘  要:中国发动土地产权初始配置的权力主体包括数百万个集体经济组织、约4.5万个乡镇的党委和政府、其它各级党委和政府。其实施主体是土地的所有权人-集体经济组织。其包括80万个村级组织、数百万个组级组织。目前格局下,上述初始配置只能反复进行,永远不会停止。中国需要无偿剥夺集体经济组织对土地的所有权并由中央政府垄断发动、实施土地产权初始配置的权力。这样,公权力机关才能把土地产权真正推向市场,从而永远终结上述初始配置。

  关键词:土地产权、初始配置、国有化

  2004年2月26日,《中国经济时报》第5版发表了中共中央党校研究室副主任周天勇教授的文章-《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模式比较和方案选择》。文中,周教授主张,我国应当废除集体经济组织对土地的所有权,把一切土地国有化,并通过对一切农村土地签发999年的使用权完成农村土地产权的初始配置。笔者非常推崇周教授的分析结论。现在,笔者提出一个支持周教授上述结论的法律经济学分析框架。

  一、前  言

  本文对比分析了中俄土地[1]产权初始配置的目标、措施、效率、对策、预期制度安排的合目的性、动力机制,提出了一个土地产权制度变迁的分析框架。目标、措施、效率的考察是分析两国“要做什么”、“做了什么”、“做得怎么样”。对策考察分析了两国“还需要做什么”。合目的性考察分析了预期制度安排的效率禀赋,其实是分析了两国“以后好不好”。动力机制的考察分析了制度变迁的合理性、必然性,其实是分析了“为什么会这样变”。这样就完成了一个包括过程、经济效绩、预期效用、动因的制度变迁分析框架。制度要素方面,本文分析对象涵盖了中国的宪法、土地法、党中央决议、省党委决议、集体经济组织行为机制、农业企业类型等,以及俄罗斯的宪法、议会一般性立法、总统令、联邦政府决议、地方政府立法、农业企业类型等。一些法律文件的内容我们没有具体地予以介绍,但是我们分析了这些内容维系的制度安排。物质要素方面,本文分析对象涵盖了农场规模、人口、耕地存量等。经济效绩、预期效用方面,本文分析对象涵盖了经济收益、农业生产的外部性、产权与人的异化、生育效用、制度要素凝固预期等。

  下面是几个主要概念:(一)狭义上,土地产权初始配置是公权力分配土地产权的活动。它是在不存在有效的使用权和支配权的土地上,或者在公权力剥夺原有使用权和支配权的土地上重新分配土地产权的活动。初始配置的结果必须赋予土地产权排他性、让与性、可执行性。[2] 本文研究的中国农地承包使用权(下文简称使用权)分配制度、俄罗斯农地私有化制度就是狭义上的初始配置。广义上,消除市场交易障碍的任何土地产权分配活动都是初始配置。例如,继承、分家析产、解散农场时,存在交易障碍的共有土地被分散的主体分割、认领,这也是初始配置。不能把土地产权推向市场的分配活动都不是初始配置,而仅仅是一般意义上的土地产权制度。本文主要研究狭义上的初始配置,但是也涉及其它类型的土地产权制度。(二)土地产权初始配置的成本包括物质技术成本、制度成本等。物质技术成本方面,土地界线的勘测、产权界线上障碍物或者标志物的设立、土地价格的评估、私有化土地的首次拍卖都需要经济投入。[3]  制度成本包括说服或者压制反对派、国家补偿被新制度损害的人、要求受益者支付特定补偿给受害者、变革相关制度为新的土地制度提供生存空间、修订与颁行新法律、增加的司法成本等。(三)土地产权初始配置的收益可能体现在方方面面。最直观的收益是农业经济的增长。其它收益有:创造有效率的农场规模、优化农业生态环境、减小生育活动的效用预期、促进社会长治久安等。(四)家庭农场其实就是自耕农或者家庭同时为土地产权、农场经营权之主体的农场。[4] 中国各家庭承包的土地虽然产权关系不稳定、规模太小,但是也可以看作家庭农场经济的初始模式。这种家庭农场经济是公权力通过产权初始配置创造出来的。只要公权力完全退出土地产权的配置,而后完全由市场配置土地产权,中国土地资源就会自发配置到有效率的家庭农场经济中。下文,有效率的家庭农场就是初始配置永远结束后,市场配置土地产权而产生的家庭农场。理论上,在特定的物质要素集合中,其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现实中,其只能接近这种状态。(五)集体经济组织是中国农村土地(包括农村地区“非国有”的全部耕地、林地、山地、宅基地等)的所有权人。这类所有权人包括80万个村级组织(人民公社时代的生产大队)、数百万个组级组织(人民公社时代的生产队)。理论上,它们不属于公权力组织。实际上,它们是中国共产党、中国政府在农村地区设立的最基层的统治机构。村级组织不但负责管理户籍、贯彻计划生育政策、经办公立教育、征收农业税、保护环境、审批宅基地使用权、维护地方治安、发展共产党与共青团组织等公法职能,而且负责执行各级党委、政府的指令。组级组织往往没有常设机构,其大部分公权力、私权利由村级组织代为行使。目前,集体经济组织主要的工作是经营“官商合一”的乡镇企业。[5] 本文把集体经济组织看作公权力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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