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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基于所有权的物权请求权(上)
www.110.com 2010-07-12 09:35

  所有权是财产权利的核心,是其它各项财产权利得以产生和存在的基础,民法对所有权给予格外的关注与保护是最自然不过的事。事实上,自罗马法开始,所有权就一直成为财产法的核心,正如学者指出的:“在罗马法中,最引人注目的制度之一就是所有权。在优士丁尼民法典中所采用的所有权模式较之于任何私法制度都更具有绝对性。所有者享有绝对的产权,他对其所有的物享有绝对的支配权;其对于物的使用权也极少受到公法的限制,几乎同样可以称之为绝对权。”[1]正是由于所有权这种至尊至优的地位才衍生出对所有权的一系列保护制度,而罗马法中的所有物返还之诉、排除妨害之诉(所有权保全之诉)就是专为保护所有权而设计的。

  近代以来,罗马法中的所有权绝对主义为民法法系国家之立法与学说所承传,所有权绝对和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成为民法三大原则之一。[2]尽管自二十世纪以来,“所有权之社会化乃一方兴艾之现象”,[3]所有权的享有与所有权的行使均受到越来越多的限制,然则所有权在财产法中的核心地位依旧,物权立法仍以所有权为中心,此乃所有权之性质与地位所决定。是故,在物权的保护中仍以所有权的保护为基本线索,如《德国民法典》、《意大利民法典》、《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中华民国民法典》等,无一不是规定基于所有权的返还请求权和妨害排除请求权,再在他物权中设立准用条款。

  然而,我国目前的立法中尚无关于物权请求权制度的规定,物权请求权的基本理论在我国仍有研究之必要,物权请求权的具体类型以及各种物权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效力等也需予以明确。

  一、物权请求权的特征

  物权请求权是指物权的圆满状态被妨害或有被妨害之虞时,物权人为排除妨害或防止妨害发生,得对现为妨害或将为妨害之人请求为一定行为之权利。[4]作为民事权利之一种,尤以与债权请求权相比较,物权请求权具有如下特征:

  首先,物权请求权基于物权而产生,享有物权是行使物权请求权的前提。物权为权利人直接支配物并享受其利益之权利,包括自物权和他物权。凡合法享有物权的人,无论是自物权人或他物权人,即享有物权请求权,反之,不享有物权便无从行使物权请求权,尽管权利人仍可行使其他请求权如债权请求权或占有请求权。

  其次,物权请求权为请求权之一种,惟当物权受有妨害时始得发生。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与其对应的则是支配权。支配权是指直接支配权利客体之权利,如人格权、身份权、物权及知识产权。依民法之一般原理,私权得分为绝对权与相对权,在财产权的场合,绝对权即为物权,相对权即为债权。物权有请求权之内容,债权也有请求权的内容。在相对权,请求权往往就是其享有的权利的内容,故债权本身的性质即被视为请求权,但债权的请求权并不就是债权。在绝对权,请求权仅为权利之一种可能的表现,在权利不受侵害的情况下,其请求权则隐而不现,权利人无需也无从行使请求权,但“一旦物权遭受侵害,则随时可以发动,且其发动不限次数,受一次侵害,即可表现一次请求权也。” [5]在物权人享有物权的期限内,其请求权也许从未发生(从未受到妨害),但只要受有妨害,即可随时反复多次发生,并不因一次之行使而消灭,且每次之内容也可变化,例如所有物权被他人侵占,所有权人即行使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旋又被他人设置妨碍影响支配,所有权人又可行使妨害排除请求权。物权请求权的这一特征是其与债权请求权的显著区别。

  再次,物权请求权属于物权效力之一种,旨在通过回复物权的完满状态而实现对物权的保护。物权为支配权,其支配力何以为载?盖由优先力、排他力、追及力与物权请求权组成严密之效力体系,方保物权之绝对性、对世性效果之实现。故物权请求权尽管以受有侵害时方能发动,但却不以惩罚制裁侵害人为目的,而以回复物权支配力之完满状态为追求,其责任承担(请求内容)也不以填补物权人所受实际损害为计算,而以排除影响物权人权利行使之妨害事实为已足。正是基于此,物权请求权的发生以妨害物权行使的圆满状态的事实存在为已足,而无须侵害人主观过错之证明。此乃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的又一重要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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