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物权法 > 物权法论文 >
试论物权行为与善意取得
www.110.com 2010-07-12 09:35

  一、前 言

  物权行为的概念从萨维尼提出并奠基于德国民法典发展到今天,已有百余年的历史。其间,对其的存废之争从未中断过,时至今日,各国法学家仍是莫衷一是。而是否承认物权行为理论,对完善我国民法体系,对依法治国的战略方针,都起着尤为重要的作用,故有必要对物权行为理论重新作一思考,重新评估这一理论在现实生活中的价值大小及利弊得失。

  二、物权行为的理论探源

  物权行为的概念最早是由德国学者萨维尼提出的,[1]但其作为一项民事法律制度却早在古罗马时代就已初现端倪。例如罗马法上的交付,他要求当事人一方以转移所有权的意思移交物件于另一方,才能移转所有权;此外,罗马法的要式买卖也强调物权移转必须采取一定的方式,在要式买卖中也不得附加条件、期限或负担。这些古老的法律制度都对萨氏物权行为理论的提出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按照萨维尼的最初认识,法律以意思表示为本质内容,有意思表示则必有法律行为存在,则为履行买卖契约或其它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之契约而践行之交付,其本身即构成物权契约,它符合法律行为的一切基本特征。在1840年出版的《当代罗马法体系》一书中,他进一步指出:“私法上的契约以各种不同形式出现,甚为繁杂,首先是基于债之关系而形成的债权契约,其次是物权契约,并有广泛的适用。交付具有一切契约之特征,是一个真正的契约,一方面包括占有之现实交付,他方面亦包括移转所有权之意思表示。此项物权契约常被忽视,例如在买卖契约中,一般人只想到债权契约,但却忘记了交付之中亦含有一项与买卖契约完全分离,以移转所有权为目的之物权契约。”[2]在萨氏这一论述中包含了物权行为的三项原则:

  (一)物权行为独立性原则:指物权行为与其原因行为即债权行为是两个彼此分离的不同的法律事实,即交付是一个独立的、真正的契约,是与买卖契约相分离的。

  (二)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即交付须体现当事人的独立意思表示,物权行为原则上不依赖于原因行为而独立存在,其效力不受原因欠缺或不存在的影响。这是原则也是独立性原则逻辑推理的必然结果。

  (三)交付须以所有权的转移为目的,因物权行为的实施旨在使物权发生变动。

  萨维尼在他的这些论述中已较为详尽地勾勒出了物权行为理论的结构、框架,这为物权行为理论以后的发展指明了方向。在现代民法理论中,学者们沿着萨维尼的思想基线,从不同角度出发对物权行为的定义作出了如下几种有代表意义的概括:[3]

  (一)从物权行为的目的来定义:物权行为是以物权的设立、变更、转移或消灭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二)从物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来界定:物权行为是指以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与登记或交付相结合而成之法律行为。

  (三)从独立性、无因性角度来界定:物权行为是物权变动效力的发生,直接以登记或交付为条件,即在债权合同之外,还有以直接发生物权变动为目的的物权合同(物权行为)。

  上述三种定义均从不同角度体现了萨氏物权行为理论的本质,但第二种观点更为全面地体现了该理论:须具备意思表示及交付或登记二要件之法律行为。其特征表现为:[4]

  (一)以物权变动为目的,这与以发生给付义务为目的的债权是不同的。

  (二)物权行为以交付或登记为其生效要件。单纯的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还不足以发生物权效力的变动,需借助于交付或登记行为。

  (三)物权行为须具有物权变动的合意。既然物权行为以物权变动为目的,因而物权变动就须经当事人双方达成物权变动的合意。此合意即被学者们称为物权契约,它直接决定了登记或交付行为的实施,而同时这些都是基于物权、合意而产生的行为,故它们的内容也取决于物权合意。因此,物权合意的存在即为物权行为独立于债权行为的基础,也是物权行为的核心。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