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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物权的历史演进和我国他物制度的重新构造-
www.110.com 2010-07-12 09:35

  一、他物权的概念及其历史演进

  (一)关于他物权的称谓

  民法通则中没有他物权的概念,与之相对应的概念,是“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这是一个前所未有的称谓,事实上,这就是他物权的另外一种拗口的、古怪的表述方法。按其基本内容看,包括的是他物权中用益物权的部分内容。民法通则为什么不用“他物权”的称谓而采用“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这一概念,至今未见权威的解释,在学者的论述中也未见说明。事实上这并不是没有原因的。在我看来,主要有两个原因:

  一是,原苏联民事立法思想的影响。在原苏联的民事立法中,就只承认所有权而不承认他物权。在《苏联各加盟共和国民事立法纲要》和《苏俄民法典》中,都只规定所有权,不规定他物权。在我国最早的民法教科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基本问题》中,基本上就是按照原苏联的民法理论体系,只承认所有权,不承认他物权。此后沿袭下来,我国民法理论总是对他物权采取回避态度。例如在最早的《法学词典》》中,根本就没有他物权的词条,待其修订再版时,虽设他物权词条,但称其为“罗马法中指对他人所有之物享有的某种物权”。在权威的《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中,亦未设专门的他物权词条,在涉及他物权的4个条目中,其中有两个是担保物权和用益物权的条目,一处是介绍罗马法的物权制度,只有在物权条目中,介绍他物权是在他人所有物上设定的物权。在民法通则之前的民法草稿中,基本上是这种状态,如《民法草案(四稿)》,就只设有所有权的规定。

  二是,“左”的思想束缚。在我国传统的民法理论中,“左”的思想影响根深蒂固,尤以物权领域中为甚。在“左”的思想束缚下,认为物权制度不仅仅是体现于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之中,更重要的是保护和巩固不同社会的经济基础,为不同阶级的利益服务。而他物权,有的原是为维护封建剥削制度服务,而资产阶级学者强调他物权中的人对物的关系,是回避和抹杀了体现在物权中的阶级关系。在这样的思想指导下,对他物权乃至物权本身,均采取小心翼翼的态度,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但是,民法通则诞生于我国的改革开放已经取得了重大进展的1986年,其时中央已经确认我国的经济性质为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作为调整商品经济关系基本法的民法,为反映商品经济运行规律,调整商品生产、商品交换中静的、动的财产关系,都不可避免地遇到他物权的立法问题。在这样的情况下,一方面是商品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另一方面是还没有完全破除的“左”的思想束缚,“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作为他物权的替代概念,终于在新旧思想、新旧体制的碰撞中,应运而生。一方面,它强烈地反映了商品经济运行规律迫切要求他物权制度的客观需要,另一方面,它又生动地体现了“左”的思想对立法者主观心态的束缚。应当充分肯定,“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这一概念的提

  出,是我国民事立法和民法理论的重大进步,它是我国民法他物权制度从无到有、他物权理论从无到有的标志。尽管它的称谓还不科学、不准确,它的体系还不完备、不系统,但它仍然是我国他物权制度建设的一个里程碑。

  在今天,恢复他物权的本来面目,脱去其身上的“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的“左”的外衣,使它成为实实在在的民法概念,已经是势在必行、顺理成章的事。尽管在物权法研究上还有或多或少的“左”的干扰,但在使用他物权概念的问题上,则是民法学者的一致主张。作者主张,一是在修改民事立法时,应当以“他物权”概念取代“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的概念;

  二是在教科书与理论文章中应当直呼“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为他物权;从而,在立法上和理论研究上彻底抛弃这一“左”的民法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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