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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变动的理性基础及其实现
www.110.com 2010-07-12 09:35

  摘要: 物之支配的本质,是人的外在化意志对物的支配。但以法律事实为实证,以物之行为支配为公示的物权,其外在化意志对物的支配却发生断裂。为此,限制物上意志对峙中既存意志的排斥力,成为物权变动理性判断的必然选择。意思主义和折衷主义均以蕴涵双重理性意义的合意为基础,而形式主义则以独立的物权合意作为物权变动的理性基础。

  关键字: 物权 物权变动 物权变动模式

  一、 物之支配的一般理性规则

  自人类产生之日,世界上便存在着人与物的对立与统一。一方面,人,以其具有自由意志和实现自由意志的能力为根本特征,而物作为外在于人的客观世界,其没有意志而只能成为意志的对象。另一方面,物的客观世界,构成人的外部环境。人的维持生存、实现发展的物质需求与满足之间的矛盾,必须通过外在物这一中介得到解决。人实现与物的统一的唯一的途径就是物之支配,即人以其优越于物的自由意志支配于物。物之意志支配意味着“我给它不同于它原有的灵魂,就是说,我把我的灵魂给它”。〔1〕(P53)于是,人的主体地位与物的客体地位,同时确立。“人是有意志的、主动的、自由的,而物则是无意志的、被动的、不自由的。所以,把物据为己有,无非是表示我的意志对物的优越性”。〔2〕(P151)即物之意志支配以自由的意志为基础,与法哲学上人的质的规定性相联系,是形成物之支配的根本。

  然而,意志的特点,除了在于其自由性外,还具有内在性,即意志本身是一种人的纯粹主观的意识活动。相应地,物却是外在的、客观的。因此,要使物之支配具有现实的意义,仅有意志的支配,即“单是某物应属于我的这种我的内部表象或意志是不够的……下一步骤是这一概念的实在化”。〔1〕(P59)换言之,人的意志欲体现于物上,必须通过一个中介,将主观内在的前者与客观外在的后者连接起来。这个中介,就是内在的物之支配意志的外在表现,或者说,外在化的意志。换言之,意志对物的支配,“必须对该物以外在的形式表现出来,而不单单停留在我的内部意志之中。”〔1〕(P59)

  由于每个具备意志自由性的人都有生存与发展的需求,所以每个人都既有必要,又有可能地将任何外在物视为自己意志的对象并加以支配,“这就是人对一切物据为己有的绝对权利”。〔1〕(P52)但是,若将人的这种对物而言的“绝对权利”,置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之中,这种“绝对权利”则受到了极大的限制:由于人的这种就物而言的意志上的优越性,就他人而言,其实并不存在。所以,当物之上已经存在人的意志支配时,倘若他人无视物上既存的意志,而将自己意志(也通过客臂化)施加于物,那么在该物之上,既存意志与他人的意志就是对立的,进而前者必然受到后者的排斥。

  可以看出,物上支配意志对于与之对立的他人意志这种固有的排斥力,维持着其物之支配的存续。同时就他人而言,其意志自由在特定之物上所受到的限制,应当基于如下两个条件:一是该物之上事实上已经存在别人的意志支配,这是限制的根源所在;二是这种物上的既存意志,是为该他人所可以察知的。这是因为,不具客观性的纯粹主观的意志,如前文所述,因其并不构成物之意志支配,故而,在此并不存在物上的意志排斥问题;相应地,就他人而言,纯粹主观的意志,由于其是无从察知的,所以其可以被他人认为是不存在的。基于此,我们获得“人的意志不应受到其无从察知的意志的限制”的命题,是水到渠成的。

  在本质上,物上既存意志限制他人对立意志的自由的背后,就是维护其自身的自由。因为就既存意志的支配对象而言,“凡是对我随意使用它的任何妨碍,就是伤害我或对我的不公正,就像侵犯我的(按普通法则能与他人并存的)自由一样”。〔3〕(P59)既然任何的有悖于既存意志的自由的取得物之支配的行事,如侵夺、妨害,都必然会受到排斥,那么他人欲取得物之支配,就必须避免侵犯既存意志的自由。换言之,物之支配的取得,必须以符合意志自由的方式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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