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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财产所有权的必要性及正当性依据(下)
www.110.com 2010-07-12 09:35

  四、所有权的依据

  (一)所有权概念的实质

  要探讨所有权概念的实质,首先要弄清所有权概念的作用,或者说,要弄清人们发明“所有权”这一概念究竟是用来干什么?

  大多数法学家认为,所有权是使物的占有人获得对物的支配的自由。这种说法的言下之义是,如果没有所有权这一概念,占有人就没有对物的支配的自由。

  那么,如果没有所有权概念的话,是什么阻碍了物的占有人对物的支配的自由呢?

  -是因为物有自己的意志,从而反抗物主的支配行为吗?

  否。没有人会如此愚蠢地这样认识问题。河流山川、森林草地都不可能反抗物主的意志。动物在被某人占有之前,是独立的自然物,任何人都不能说是该动物的主人。一旦动物被人所占有,则表明其力量不足以反抗该占有者的力量,以致只能听凭物主的支配。所以,物主对物有多大的支配的自由,完全取决于物主的力量自身,而不取决于所有权这一名目。既然物自己不能反抗物主,那么,单纯从物主对物的关系而言,“所有权”这一概念的存在并不能增加物主对物的支配的自由;所有权这一概念的缺失,也并不减少物主对物的支配的自由。

  -是因为物主自己如此愚蠢以致不懂得自己有对物支配的自由、从而需要人们发明“所有权”这一概念来提醒他、告知他可以自由地支配物吗?

  否。如果真有人如此来解释所有权的妙用的话,人们一定认为愚蠢的不是需要加以提醒的物主,而是解释者自己。对于被自己所控制的物,人天生就有随意支配的意愿,天生地就有任意处置的本能。无须任何人、任何形式的提醒、告知,人们就把自己视为自己所控制的物的君主帝王。单纯从物主对物的关系而言,存在所有权这一概念,不能增加物主对物的支配的自由;消灭所有权这一概念,也不能减少物主对物的支配的自由。

  既然所有权不是排除被占有物的反抗,也不是提高所有权主的自由意识,那么,所有权的概念的存在,究竟在什么意义上使物主获得对自己的占有物的支配的自由?

  这种自由只能表现为这样一种情况:当物主对自己的占有物加以随意支配时,不受其他人的干涉、阻碍。也就是说,所有权并不是在直接意义上增加了物主对物的支配自由,而是在排除并禁止他人的阻碍的意义上、间接地使物主获得对物的支配的自由。更简单地可以这么说,所有权的要点不是直接地使物主获得自由,而是使物主在对物加以支配时不受他人的干涉、阻碍。所以,所有权的真正含义是禁止他人的干涉、阻碍。

  确认一个物主对某物的所有权,其真正含义是指,当该物主在支配该物时,无论物主是直接以自己的肢体占有它、还是仅仅以自己的观念占有它,无论物主是使用它还是闲置它、无论物主是转让它还是毁坏它,社会的其他成员都不能干涉物主所选择的行为-即使社会其他成员对物主的选择不能理解、即使社会其他成员认为物主的选择非常愚蠢。无论物主选择了什么样的行为方式来对待自己占有物,社会其他成员都有与物主所选择的行为相对应的不干涉、不阻碍的义务。-这就是所有权的实质。所以,与其说所有权是给物主以自由,还不如说所有权是对所有权主之外的其他人的行为禁止。所有权的真正含义不是指物主对物的支配自由,而是指对于他人而言、物主对物的自由支配的不可侵犯性。

  根据对所有权的本质性作用的这种认识,我们可以进一步考察所有权的依据问题。

  (二)所有权的依据

  既然所有权是指人对物的占有、支配的不可侵犯性,那么,究竟是什么因素使所有权获得了这种不可侵犯性呢?

  1、对先占说的评价

  罗马人认为财产权的依据是先占,但先占如何能保证物的占有者对物的占有支配的不可侵犯性?这是无法解释的迷。一个后来者如果凭籍其身强力壮,硬性地要从先占者手中夺取占有物,“先占”这个事实并不能阻止他这样做,先占者也不能以“先占”的理由说服他(后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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