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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法应选取的结构原则
www.110.com 2010-07-12 09:35

  「提要」 物权法的结构原则对物权法的体系结构起着支柱性的作用。物权法配置何种结构原则直接决定着物权法体系结构的态样。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我国将制定的物权法应选取怎样的结构原则呢?论文通过详细、深入的探讨得出了如下结论:因物权具有绝对性,故应以物权的绝对性为结构原则,具体表现为物权法定主义、一物一权主义、物权的优先效力原则、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但我国物权法应排斥物权行为独立性和无因性原则。

  一、引言

  社会生产和人类生活离不开人们对于财产的直接支配,也就是离不开物权法的规范,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尤其如此。急社会实际生活之所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已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列入“八五”立法规划,今年开始草拟。制定一部优秀的物权法需要完成许多工作,确定合理的物权法体系结构为其中之一。物权法体系结构以物权法结构原则为其支柱,物权法配置何种结构原则直接决定着体系结构的态样,结构原则不同,体系结构即有差异。例如,在物权的种类上,物权法若取物权法定主义,物权的类型体系就是确定的和相对封闭的;若采物权放任主义,物权的类型体系就是变动的和开放的,物权类型随时因当事人的自由创设而增加。再如,在物权的客体方面,物权法若采客体特定主义,每个物上就只存在一个物权,或存在二个以上性质相容的物权,后者场合以位序确定物权实现的先后,如此,“使法律关系明确,便以公示,以保护交易安全。”[(1)]反之,物权法若不要求物权客体特定,就会使同一物之上层层叠设物权,公示困难,物权人对标的物的支配不易具体落实,物权自由大打折扣,物权人之间的关系随之复杂,第三人了解不易。还如,在物权变动方面,物权法是否采取物权行为独立性和无因性原则,不但导致物权法的体系结构不同,而且使得整个民法的体系结构呈现出差异。

  正因结构原则对物权法的体系结构起着支柱性的作用,因而欲科学地制定我国物权法,就不得不考察研讨物权法的结构原则,以合理确定我国物权法的体系结构,最终建成辉煌壮丽的物权法殿堂。

  二、我国物权法与物权法定主义

  制定我国物权法,必然遇到应该确认哪些物权类型的问题。从原则的角度着眼,便是物权法定主义或者是放任主义。罗马法采取前者,法国、德国、日本和中国台湾等国家或地区的民法加以继受,认为除民法或其他特别法律有规定以外,物权不得由当事人自由创设。民法学说认为这是物尽其用的效益原则、交易安全原则和整理旧物权类型的需要。[(2)]由于我国民法承认物权的绝对性,奉行物尽其用的效益原则,保护交易安全与便捷原则,加上亦有整理物权类型的必要,因此,自然应该确认物权法定主义,而不是放任主义。尽管我国现行民法尚无明文规定物权法定主义,但民法学者无不赞成这一原则。可以断言,我国物权法确认物权法定主义当不成问题。有疑问的是,应如何界定物权法定主义所言之“法”?怎样认识习惯创设物权?法律行为创设“物权”应如何评价?我国物权的类型体系应如何构建?

  大陆法系的民法学说认为,物权法定主义所言之“法”,系指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命令不包括在内。“盖因物权有关人之权利义务者甚大,许以命令创设,殊不适宜”。[(3)]这有其合理性,但尚不全面。在我国物权法上,物权法定主义所言之“法”,应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法律,而不包括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发布的决定、命令,不包括国务院各个部委发布的命令、指示和规章,不包括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法规,不包括地方政府颁布的地方规章。之所以如此界定,理由有三:第一,从我国现行法关于立法权限的划分看,包括民事法律在内的基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地方立法机关均无权制定法律,更不必说是基本法律。关于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的法律规范属于基本法律的组成部分,不能降由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法规和地方规章调整。第二,从法律效力的位阶关系上看,上位阶法律规范的效力优先于下位阶法律规范的效力,下位阶法律规范同上位阶法律规范相抵触者无效。上位阶法律规范有明确规定的,下位阶法律规范在内容和形式上都不能超越其规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各部委发布的行政规章、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法规、地方人民政府发布的地方规章若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就超出了权限范围,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相抵触,应该无效。第三,从价值判断来看,物权对一般第三人的利益影响极大,法律在设置物权的种类和内容时,必须缜密考虑,衡平各方主体的利益。因受立法者的视野范围、利益牵制、业务水平等因素的影响,相对而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能够合理衡平各方主体的利益,周到地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而位阶较低的法律规范则易有疏漏。就这点而言,物权的种类和内容也应由法律规定,而不宜由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法规和地方规章创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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