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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法的中国特色与时代精神
www.110.com 2010-07-12 09:35

  「编者按」民法典的制定目前已成为最热门的立法话题。新合同法的颁行,意味着制典序幕已拉开,其初步的成功极大地刺激了学者参与立法的热情。在此背景下,关于一国经济体制之基础、确定财产权之归属和变动的物权法自然被提上立法日程:学者起草的两个建议案先后亮相,全国人大法工委的征求意见稿也已出台。为此,我们特约请部分专家学者,就物权立法中的热点问题进行探讨,以此为物权立法工作的稳健进行搭建一个对话和讨论的平台,并期望对我国的物权立法有所裨益。

  尽管物权法规范有形财产之归属关系,尽管物权的客体原则上为有体物,但在物权与债权相对而立的基本财产权体系之中,仍然存在一个“第三者”,这就是无形产权。而无形产权与物权的关系是如此之紧密,如果对之不予以适当的分析,则物权本身的地位也许尚难以达到真正的清晰。

  众所周知,将财产划分为有形财产与无形财产为罗马法的传统,但罗马法上的无形财产(无体物)仅指某些财产权利,并不包括近代社会以来才出现的知识产权等。法国民法不仅继承了罗马法的这一传统,而且还扩大了无形财产的范围。在法国法中,无形财产是指不具有物质形态,只能通过思维的、抽象的方式认识其存在的财产,其可被分为两大部分:一是用益权、地役权等他物权以及由《法国民法典》直接加以规定的债权和股权等;二是无形产权。法国法中的无形产权的范围比知识产权的范围要大得多,它不仅包括版权以及发明专利、工业设计、商标权等工业产权,而且还包括主体就营业资产、客户、营业所、商业名称以及在现代社会具有重要价值的商业信息等所享有的权利。

  对于无形产权的地位以及将财产分为无形财产与有形财产这一作法,有些法国学者持否定观点,认为根本不存在什么“有形财产”,因为一切财产都是无形的。他们指出:“物和权利具有完全不同的性质,将之放在一起进行比较和分类是毫无道理的。从逻辑上讲,不应将物视为财产,因为具有经济价值的是物所包含的‘财富’因素而非物本身,物权是权利的标的。无任何人享有权利的物根本就不是财产。”(注:Flour et Aubert,Les obligations,l‘acte juridique,A.Colin,8e éd,1991,no.4.)但其他法国学者则认为无形产权的存在是无可争辩的一种现代社会现象,与两类财产的区分并无直接关系。有形财产的概念阐明了所有人对物的直接控制支配的程度高于对无形财产的控制、支配,而无形财产则是一种更为理念化的权利,这种权利更易于自我分解、持续期较短并严格地决定于法律及情势所构成的社会背景。

  与此同时,就无形产权是不是一种“所有权”的问题,法国学者也展开过争论。很显然,无形产权特别是知识产权涉及财产(智力成果及其他利益)和财产的“归属”(具有支配性和排他性),可通过合同而转让(具有可让与性)并具有对抗一切人的绝对效力(为绝对权)。可以说,除了权利客体非为有体物之外,无形产权在许多基本的方面与所有权并无不同。为此,有许多学者认为无形产权实质上就是一种所有权,甚至认为“所有权的‘硬’概念已经被知识产权的‘软’概念所摧毁”。(注:M.A.Hermitte:《非法律技术中的‘软’概念的意义:知识产权的典型》,A.p.d.1985,331et s.)但是,更多的人根据以下理由否认无形产权是一种真正的所有权:(1)无形产权非以有体物为标的;(2)无形产权不能具有所有权的全部权能;(3)所有权一般有永久性,而无形产权通常有时间性(诚然,某些无形产权的时间性形同虚设,如商标权因可无限“续展”其效力而事实上并无时间限制,商业名称也如此,但时间的经过对之仍可发生影响,其表现为这些权利会因停止使用而丧失其效力);(4)法律对于所有权主体之身分一般无特别要求,但无形产权通常须依赖于其持有人的职业与身分;(5)无形产权的存在和实施均须严格依从法律规定。与所有权不同,所有权所包含的对物质资料的垄断利用权(排他性)事实上更带有一种“自然性”,而作为一种法律上的垄断利用权,任何无形产权的产生通常需要法律的特别规定。同时,无形产权中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通常具有国际性,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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